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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资深报道:南康市借贷纠纷费用多少,借款利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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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最易在民间借贷利息上产生矛盾,今天,康法君通过几个典型案例与大家聊聊民间借贷中利息如何约定和计算。


民间借贷对利息

约定的上限是多少?


主要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0万元,张某同意借款,但表示需要给付利息,并通过银行转款20万元给了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于原告,言明借到原告20万元,按月利率2.2%计付利息。


后被告偿还原告利息至2017年9月30,未归还本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按月利率2.2%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被告辩称,欠原告借款本息属实,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现在自己生意失败,没有履行能力,请求减免或不付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原告的借款20万元,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2%计付利息的请求过高,应于不超过年利率24%为上限。遂依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案例解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争议在于对约定的利率是否过高,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民间借贷对利息约定的上限是多少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6月23日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对利息的约定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上限,也就是民间通常所说,不超过2分。


借条未约定利息,能否起诉

要求对方支付?


主要案情

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9月,刘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罗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于罗某,但借条上未约定利息。2019年10月,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


刘某辩称,尚欠原告罗某借款8万元属实,但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应该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不该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虽然在借条上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口头上约定了按1.5%计付利息,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但可以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返还原告罗某的借款8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案例解析

是啊,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我能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借条上虽没有约定利息,但双方口头上有约定,并且按口头约定支付了利息的,可以认定双方有约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一方主张有口头约定,并且提供了证据证明的,可予以支持。


3、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口头约定的,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时,预先扣除的“砍头息”

能否折抵本金?


主要案情

2015年10月,郑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连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郑某出具借条一份于原告。在预先扣除两个月利息8000元后,连某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19.2万元。后郑某归还连某本金5万元及2017年3月前的利息,郑某经多次催收余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本息归还等情况无异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应当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但是原告在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8000元,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192000元认定为本金,加上已经归还的本金50000元,被告尚需归还本金142000元及利息。

案例解析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过去有一个通行的做法,就是在给付借款时,会预先扣除2个月或3个月的利息,民间俗称“砍头息”。


对“砍头息”该如何处理,过去还是按照借条上的金额确认为本金,“砍头息”只计算为给付的利息。但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和规定》这个司法解释实施后,对这一现象有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故,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一般情况下按照借条上记载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但如果有“砍头息”的,应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借条上记载的金额为20万元,但实际出借的金额为19.2万元,应认定借款本金为1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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