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有很多形形色色的骗婚陷阱,很多人一不小心就会掉到诈骗分子的圈套里。
最近一则新闻报道称:
义乌42岁大妈以结婚为借口,半年内与6名男子交往相亲,诈骗15万余元。
从去年7月起,42岁的毛某将自己包装成一名打扮时尚、温柔体贴的职业女性,在多个婚介所登记信息,利用这个年龄段的中年男子想找一个合适的伴侣的机会,通过和这些男子交往相亲实施诈骗。
经办案民警查证,从2021年7月至12月,毛某以同样的手法同时和6名男子交往相亲,设下形形色色骗婚“陷阱”,待骗取对方信任后以各种名义骗取钱财,诈骗了总计15万余元,所得赃款均被毛某在生活中挥霍消费殆尽。
目前,毛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谈恋爱借钱不还不属于诈骗,这只能算是普通的借贷行为,属民事纠纷;除非对方为了骗取资金,隐瞒事实真相,而且骗取的金额较大(一般指高于3000元),属于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譬如,恋爱期间以投资、资金周转等为借口,向对方索取大额资金,这种基本都属于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如果赠送的物品是贵重财物,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那么是否可以要回去,就要看赠与方赠与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以结婚、订婚为目的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彩礼。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很难说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