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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爆料信息: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借条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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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清涧县某村村民,2018年9月23日向绥德县某村村民李某借款20000元,由借款人张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款条据,载明“今借到李某20000元,月利息200元,于2019年9月23日前还清,如果到期本息未全部偿还,由绥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理,借款人李某”。

对借据上单方承诺“司法管辖”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大致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借条不是书面合同,张某的字面承诺是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双方约定。李某手持单据,只能证明借款的事实存在,此案件应该按照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虽然双方是口头合同借款,但是,借据的承诺管辖意思表示,完全证明双方同意约定管辖。

笔者认为,就本案件而已,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是,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多为口头约定,借贷有特别约定都注明在借据上,只要借款人单方签名或捺印,就表示借贷成立。借据中的“如到期未还,由绥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可以认为双方口头合同的书面补充,虽然没有出借人自己的签名及表示同意的字样,但对还款的救济方式的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他们都是自然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口头约定也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附加内容有争议时,就不应该予以支持。假如出借人自己单独添加不利于借款人的苛刻、不利或者损害借款人的条款,在没有第三人在场、且该借据式合同又只有一方掌管的情况下,对借款人存在不公的因素,就不应当予以支持。

清涧县人民法院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