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多数的人都没有上过法庭,对法庭怀有敬畏之心。但是,也有一部分人是法庭的常客,法律的威严已经无法震慑他们,他们不仅不遵守法律,甚至还会伪造证据、藐视法庭。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责令其改正,严重的话,还可能会涉及犯罪。湖北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子,借款人为了不还款,哄骗出借人重新出具借条。
出借人没有多想,重新出具借条后,才发现借款人篡改了证据。他用消字笔出具的借条,也就是说,经过一段时间,借条上的字都消失了,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出借人丢失了证据。
无奈之下,出借人只能将借款人再次告上法庭,要求他还钱并承担篡改证据的法律责任。
面对这种情况,借款人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如何认定出借人确实向借款人打了借款且借款人没有还钱?同时,借款人这种篡改证据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省这起案子与普通的借款纠纷很不一样,出借人将十二万元钱打到了借款人的账户上,两人约定两年后还款。但是,两年之后,借款人并没有按时还款,并且总是推三阻四,甚至不想承认自己借了钱。
于是,出借人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还清借款。后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借款人需还借款人十二万借款,不需要再支付其他利息。
然而,调解协议签订后,借款人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还款。就在出借人要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借款人找到出借人,要求出借人写一份收据,借款人重新出具一张借条。
很多人可能不明白出借人为何会答应借款人这个要求,其实,这是因为强制执行也有诉讼时效,出借人拿到新的借条,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只是,出借人没有想到,借款人竟然会耍赖皮,用消除笔出具借条,导致借条上的字在不久后全部消失。
没了借条的出借人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了自己的权利,他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还钱。
这就是整个案件的经过,大家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决呢?出借人是否会因为自己的过失而拿不回借款?借款人是否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借款人篡改借条一定是不对的,他利用出借人的无心之过,将借条“化为虚有”,目的是为了不还款。因为出借人已经出具了收据,哪怕出借人再次起诉,借款人也可以拿着收据向法院证明自己已经还款了。
但是,他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属于篡改证据、欺骗法庭。我国《刑法》对于虚假诉讼罪做出了规定:
任何以捏造的事实起诉,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属于虚假诉讼罪。
在这里,我们要说明三个问题,第一什么是捏造事实,第二什么是妨害司法秩序,第三妨害司法秩序与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关系。
首先,我们先来解释什么叫做以捏造的事实起诉,这一行为对应的是虚假诉讼罪中的“虚假”。用通俗的话来说,案件本身的事实并非如此,一方当事人虚构事实欺骗法庭,这就是捏造事实。
捏造事实包括捏造没有的事实、消除发生的事实以及篡改事实。法院的判决必须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如果事实不真实,那么会影响法院的判决,进而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所以,到法院起诉必须本着真实的态度,不能私下做手脚,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欺骗法官,如果被发现就会面临着刑事责任。
接着,我们解释什么叫做妨害司法秩序?妨害司法秩序是指扰乱司法程序,导致司法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本案中,借款人将证据篡改,导致出借人无法举证,严重影响了法庭的秩序,这就妨害司法秩序。
除了篡改证据影响法庭秩序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行为也属于妨害司法秩序。比如说故意导致证据毁损蔑视,或者为了起诉而自己制造证据,亦或是在法庭上不听法官劝告肆意说话等行为。
这些行为的本质都将使得司法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可能会影响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我们说明妨害司法秩序与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关系,妨害司法秩序与严重侵害他人权益并不是递进关系,而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权益,满足其中之一便构成虚假诉讼罪。
本案中,借款人消除借款事实,妨害了法庭调查取证,也侵害了出借人的权利,完全构成虚假诉讼罪。故而,借款人将会面临着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虚假诉讼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为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上文分析了借款人将面临的刑事责任,这一小节,我们再来回答本文开头提出的前一个问题,即出借人是否可以拿回自己的借款。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即使没有借条,出借人也可以拿回自己的借款。民事法庭上,法院对双方证据的要求是高度盖然性。
也就是说,只要一方的证据能够相互佐证,证明整个案件事实的真实性,那么法院就会认定他的证据,支持他的诉求。本案中,即使出借人没有了借条,他还有转账凭证,凭借转账凭证,他可以证明自己确实向借款人打了钱。
如果借款人主张已经还钱,那么出借人可以要求他拿出转账凭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借款人没有实际还款,自然没有转账凭证,即使借款人主张自己的现金支付,法院也会要求他提供取款记录,否则法院也不会采信他的主张。因此,出借人还是可以拿回自己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