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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

自行添加利息约定

借款人是否承担利息?

近日,六合法院审结了

这样一起特殊的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黄某向朋友黎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了借款期限、借款月利息为2%。

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某未能及时还款,自2017年黄某向其银行账户汇入196000元后,剩余款项均未偿还。几番索要未果后,黎某遂将黄某诉至六合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黎某

借条中的“借款月利息2%”为其自行添加,并主张黄某支付的196000元中100000为偿还借款本金,96000元为偿还借款利息。

黄某

自认借条中手写内容均由黎某书写,但否认与黎某就借款利息曾存在任何约定,对黎某加注“借款月利息 2%”的行为亦不认可,并主张已支付的196000元为偿还借款本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

案涉借款用于黄某经商周转而非家庭应急,借期长达一年之久,黎某陈述黄某在提出借款时双方即已就利息达成一致,后填写借据时,漏写利息,结合打印好的模板上无利息一项,其他字迹由黎某执笔填入,而黎某主动陈述利息系其后添加,较为诚实可信。

黄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向黎某转账 196000 元,此时黄某账户中尚有余款 164554.69 元;黎某陈述因彼时黄某资金紧张,故双方协商一致由黄某先行偿还借期内利息(400000 元*2%*12 个月)与 100000元本金,共计 196000 元;黄某作为履行给付义务一方,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形下为何选择支付有零有整的金额,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黎某的陈述逻辑完整,前后一致,应予采信。

黎某通过电话催要借款和利息时,黄某不仅未予否认,且同意后期继续结算。最终,法院认定黄某支付的196000元中的100000元为偿还借款本金,96000元为偿还借款利息,并支持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黎某与黄某碍于“熟人”关系,而未将利息约定落于书面,但口头约定亦是约定,双方应予以遵守。黎某添加利息约定,符合双方的约定,且自认事后自行添加亦是诚信原则的表现。

此外,根据《民法典》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为了避免事后产生纠纷,应采取“亲兄弟,明算账”的态度,将借款数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在借款凭据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