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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委托理财的法律认定

民间委托理财,一般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负责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并按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委托理财也日益普遍,其纠纷也日益见多。

一、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

一般委托理财案件难点在于如何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与民间委托理财。有的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中涉及固定收益、保本收益等条款的,就应认定为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的观点认为,不能仅以协议中存在保底条款或者固定收益的条款约定,就否定当事人双方具有委托理财的意思表示。判断合同的性质,还应看其是否有委托理财的具体内容、委托期限、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等要件。

民间借贷与民间委托理财在合同主体及款项交付方面具有共性,但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颇为明显的。民间借贷本质上就是自然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当事人的合意即是资金拆借。民间委托理财则具有其他的内容,如委托人看重受托人的品行、投资经验等,将一定的资金交付予受托人,由其进行证券投资,并约定风险承担、报酬分配等事项。

不能仅凭委托理财合同中存在的保底条款、固定收益条款就排除委托理财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还需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实际投资项目、资金的去向,受托人的具体投资管理情况,期间是否按约定分配利润等,以此确认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委托关系。

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合同效力及保底条款效力认定

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常会产生争议的条款是固定收益(保底)条款。

固定收益(保底)条款是不论最后投资是否盈利,受托人(操盘手)都须按约定向委托人(投资人)支付固定或最低收益。有观点认为,类似约定应属无效,因为固定收益(保底)条款明显违背了资本市场的交易原则和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也与委托代理制度中由委托人承担代理后果的一般原则相违背。也有观点认为,证券法仅对证券公司受托理财时固收(保底)条款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并未对自然人之间关于该类条款的约定明确予以禁止,在此情况下,该类条款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理应尊重和保护当事人之间就投资收益及风险分配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三、民间委托理财过程中发生的投资损失处理

若民间委托理财合被认定为委托合同的一种,那应适用民法典中的委托合同规范予以调整。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受托人承担损失应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若委托人未能举证证明受托人存在过错,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受托人存在过错,法院会根据具体过错并结合有无分红、分红比例等因素,酌定一个损失分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