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是朋友关系,张某在2019年6月至7月期间通过银行向刘某转账共计130万元,但刘某未能按约还款,导致剩余本金90万元及利息未偿还。张某多次催要,但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法院审理中,刘某辩称自己收到了张某支付的款项130万元,但双方没有签借条,同时称自己并非涉案款项实际使用人和借款人的款项。
而张某提供了与刘某的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通话录音中,刘某明确承认收到了张某的借款,并且确认了双方之间利息的约定。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承认剩余90万元未偿还,并表示该款项由案外人使用,无法进行偿还。
审理中,原告张某仅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并主张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对该借款是认可的,所以双方并没有出具借条。然而,被告刘某对该借款提出抗辩,称款项并非借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
法院告知原告后,原告以被告应举证证明款项不是借款为由拒绝向法院进一步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刘某并未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据等借款凭证,而是抗辩称款项系其他款项,因此被告刘某应当对其抗辩理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抗辩主张,仅仅是口头上称款项非借款,并未出具任何书面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而相反,原告张某提供了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利息的约定。
经过法院的审理,考虑到被告刘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并且原告张某提供了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法院认定原告张某所提起的借款诉讼成立,并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并未出具借条等书面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以及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而被告刘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因此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
在此案中,可以看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虽然借款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款凭证,但通过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是可行的。
法律快车提醒:虽然借款通过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是可行的,但在借款时,双方还是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转账凭证、借款合同、借条等,能减少后续的麻烦。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被告提出抗辩称转账是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其抗辩主张,那么原告在理论上是不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可能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原告继续提供证据。例如,如果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提出了一些抗辩理由但未提供证据,但法院仍然认为原告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成立,那么法院可能会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
因此,尽管根据规定,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时,原告理论上不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但在实际诉讼中,具体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要求还是可能会因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诉讼过程中,建议原告根据法院的要求,充分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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