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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被保全,楼盘无法售卖,损失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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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现价低于被查封时价格,贬值额是否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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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文章中,诉卡从中金公司案说起,分享了司法实践中对于错误冻结资金所造成损失的认定方式。今天,我们再从中金公司案出发,来看看错误保全不动产而导致的交易损失认定。
查封保全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所造成的损失,主要为楼盘无法售卖导致的资金无法回笼或售价贬值等。中金公司案中,渝能公司就其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就主张按地上全部房屋预计销售额的30%计算一年的利息,作为房屋延迟销售损失。
对于渝能公司提出的16亿元预计销售额,虽远超中金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3.9亿元,但山东高院认为,该预计销售额系备案商品房预售方案中载明的价格,且中金公司申请保全的原因也包括认为该售价过低,故以该金额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既可反映当时的市场价格,也不会侵害中金公司权益。
对于损失比例,山东高院认为,因房地产的价格波动及销售进度受政策、市场等影响较大,且尽管中金公司申请查封存在过错,但提起诉讼并非毫无依据,故酌定比例为10%。而对于利息,则确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最高院对于以上认定全部予以了支持,最终中金公司在交易损失上承担的赔偿金额达到了6300余万元。
◇ 观点总结自(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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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全查封不动产所造成的的损失认定,各法院的思路是否都同上文分享的中金公司案一样呢?
王某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申佳房产,保全了申佳房产31套房屋后,王某因未按时交纳诉讼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但王某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致使房屋实际被保全半年余。申佳房产就此提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之诉,主张以被保全房屋的实际价值2700万元为基数,按保全前实际发生的融资利率13.5%计算损失。
对于损失计算基数,重庆一中院认为,一方面,王某仅申请查封价值2000万元的房产,被保全前后,房屋价值未予评估,申佳房产也未对房屋价值提出异议;另一方面,2700万为房屋最终销售价总和,而销售期存在数年跨度,期间价格有波动。由此,重庆一中院认定,被保全时房屋价值为2000万元,并应以此作为损失计算基数。与中金公司案相比,该案中房产价值100%计为损失基数,标准提高不少。
而就利率主张,重庆一中院认为,融资发生于保全前,相关利率与保全所造成损失的认定缺乏因果关系,故同中金公司案一样,认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予以计算。
◇ 观点总结自(2019)渝01民中158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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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卡前文分享的交易损失认定案例中,并未涉及被保全财产的贬值损失。石家庄中院在其审理的一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认为,不能及时回拢资金的损失可参照房屋因市场变化产生的销售差额确定,实质上做出了贬值损失认定。
黄某不当保全了中融公司14间办公用房和26套住宅,在进行损失认定时,石家庄中院首先认为,有抵押且处于使用和出租状态的办公楼不存在损失。
对于无抵押的26套住宅,中融公司提供了其中3套房屋被查封当月的备案合同,以及房屋中介网站信息,以证明查封前的销售均价为每平方1.4万,现价格为每平方1.05万。
石家庄中院考虑到前述3套住宅房均为一楼,售价偏高,故酌定查封前销售均价为每平方1.3万,与现价差价为每平方2500元,并由该查封前后的差价计得房屋价值贬损数额。因该数额高于中融公司诉请金额,故诉请全部获得支持。
将价值贬损数额认定为保全损害金额,其实也并不是房产保全损失认定中独有的方法,江苏法院在一涉煤炭的保全损害案中也有类似认定,下文一起来看。
◇ 观点总结自(2020)冀01民初344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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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的案例中,石家庄中院根据保全前后的房价贬值数额确认了保全所致损失。而在江苏法院审理的一起保全标的为库存煤炭的案件中,差价损失也成为了赔偿依据,该案例还被列为徐州2018年全市重大疑难案件。
中国银行西关支行在与其他公司的纠纷中,错误地对属于大榭公司的煤炭申请了财产保全,因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徐州鼓楼法院认为,煤炭作为市场流通商品,具有市场价格,且价格随时间、市场行情等因素变化。错误的保全申请导致案涉煤炭不能正常流通,产生的差价损失应予赔偿。而在差价的具体认定上,该案判决的论述更为细致。
就煤炭“现价”所应采取的基准日期,大榭公司主张为查封到期日,而中国银行西关支行则认为,煤炭并未在解封日予以处理,故应当以该批煤炭实际处理时的价格为参照。
对此,徐州鼓楼法院认为,在保全查封解除后,大榭公司对煤炭拥有了自由处分权,是否处置、如何处置已经与保全无关。因此,法院认为,实际处置煤炭的价格不宜作为损失依据,查封到期日价格应作为计算贬值差价的依据。
该案历经二审和再审审查,上述损失认定均得到维持。
◇ 观点总结自(2017)苏03民终6899号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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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卡连续两周就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因资金被冻结和因房屋等商品被查封所造成的损失认定进行了分享,本文最后,诉卡对这个话题来做个总结。
从此前的分享中我们不难看出,司法实践对资金占用损失的认定有一定“共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成为了主要计算依据,也有法院会扣减冻结期间所产生的资金活期利息收益。尽管中金公司案中,最高院认为可证明实际发生的民间借贷利息也可支持,但实践中各级法院对缺乏必要性、合理性,无法证明因财产保全导致的高额借贷利息,常不予支持。
而对于交易损失的认定,主要有两种逻辑。一是交易受限导致的资金无法回笼所造成的损失,计算方式同上述资金占用损失。但“应回笼资金”的数额,并不一定等同于被保全财产的数额,法院可能会根据保全期间、保全数量、商品性质等因素来酌定。二是商品在被保全期间价值贬损的损失,贬损值为保全时的价格和解除保全时的价格之差额。至于法院采何种逻辑,主要基于原告主张所选择的逻辑。
不过,被告在此类纠纷中,就不能全部“押宝”在损失抗辩上了,更要在过错认定上进行积极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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