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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观点讯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胜诉,分手后起诉还款,钱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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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5月22日),微博话题#男女朋友分手后该还钱吗# 登上热搜,起因是相恋一年多的李先生和张女士分手,之后李先生要求张女士退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总计4万多元,并将其告上了法庭。最终,南京秦淮法院判决张女士偿还4万多元的借款。

法官表示,恋爱期间特殊意义的金额,比如520元、1314元、888元、999元,往往表达的是赠与,一般不会认定存在借贷关系。而李先生向张女士的转账没有表达特殊意义的金额,张女士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转账是赠与。

为此,网友吵翻了。一些网友认为,恋爱期间的红包是为了表达爱意,应当视为赠与↓↓↓

而另一些网友则认为,一年转账4万多超过了合理限度,分手后应退还↓↓↓

还有不少网友为规避风险“支招”↓↓↓

为维持恋爱关系出具欠条 分手后要求还钱被法院驳回

无独有偶,今年初,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请。

王丽和张强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两人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其中张强交付给王丽钱款较多。后来两人因为感情纠纷产生矛盾,张强要求王丽给他出具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今借到张强人民币10万元整。归还日三年后7月2日。中间如发生意外,张强随时可以将钱拿回。买车四万,买房四万,借两万。如三年不乖随时将钱拿回”。没过多久王丽就新交了男朋友,张强认为王丽违背了承诺,一气之下将王丽告上了法院,要求她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该欠条所涉借款缺乏借款合意,且以人身关系作为还款条件亦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张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人士:不论赠与、借贷均应注明用途,避免纠纷

男女在恋爱中,为维持恋爱关系,互相赠送财物或者借款非常正常。但作为有理性的成年人,面对感情应当保持理性态度,不应当以人身关系作为还款条件。同时,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款等依据,以证明借贷事实。

如果在转账的同时,加上附言:“借给你的钱”、“支付给你的借款”等等此类的注明,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偿还的,这就是事实基础;如果在转账的同时,没有加上附言,就难以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但可以主张为属于对方不当得利,从理论上也可以要求返还,但这种情况需要一定的证据,举证很难。

另外一些大额的礼物,比如房、车等等,可能会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相当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分手了,因为结婚的目的没有完成,出资的一方也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责编:陈凤祁

审核: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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