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借出去四年了,超过诉讼时效了吗?之前我讲“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对出借人更有利”时,有网友问了我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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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明显知道诉讼时效是三年,是懂些法的。但是很多普通人对法律的理解是不全面的,有时甚至会有错误理解。通俗易懂说法律,请关注收藏,杨律师说一下时效的问题。
按《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超过时效,如果对方抗辩就可能导致败诉。这个基础知识很多人都知道,但司法实践中关于时效真正有技术含量的地方,是更深层次的问题,比如:“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时效有没有中断重新起算的情况?”
我们先说说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这个规则适用到民间借贷上,出借人的权利什么时候受到损害?
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不还就开始损害出借人的权利,起算时效。
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之前说过随时可以要求归还,出借人的权利显然是从要求归还而不还之后受到损害,那时才起算时效,而不是从出借就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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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