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现在普遍的借贷方式,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很多借条存在瑕疵的情况,借款还能要回来吗?
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
李某与田某原系恋爱关系。李某手上有一个借条,主张田某向其借款25万元,要求田某偿还借款。《借条》载明:“今有田某向李某借款17000元,于2014年10月一次性还清,另借款25万元于2016年3月24日一次还清,将房产证押于李某。借款人:田某 收款人:李某2014.3.24。”经询,李某称借条全文及落款日期均系其书写,借款人处系田某签名捺印。
李某先称向田某银行转款16万元、交付的现金9万元,后又说转款149000元,交付现金101000元,一笔9万元,一笔11000元。
01
李某与田某恋爱关系期间,田某称其工资卡一直由李某持有,至2012年双方分手的时候,并且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已被李某用于买车等其他消费;李某说自己在2008年至2009年下半年曾经持有田某工资卡,2009年下半年之后不再持有了。
李某称自己在2008年至2009年下半年是持有田某工资卡,2009年下半年之后不再持有了。根据田某提交的交易日期为2010年2月15日、2010年2月11日的个人业务凭证可见,客户签名为李某。
本案律师认为
1.李某对于借条中转账支付部分和现金支付部分的数额前后陈述不一
2.对于现金支付部分的款项
3.借条内容存在瑕疵,故对于该份借条的真实性,表示存疑
4.且关于现金9万元的交付时间、地点等,李某亦前后陈述不一致,且有矛盾之处。
总结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是证明借款基本事实的法定证据,在证据类型上属于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据证明力。虽然借条是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直接证据并不等于能够独立证明,证明力较强不等于当然会被采信。
若出借人陈述存在自相矛盾、不符合生活常理和逻辑推理等情况,则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借贷事实的发生。
尤其是当借条内容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此时借条虽然仍可作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的直接证据,但因其某方面瑕疵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其证明力的下降甚至消失,从而影响到对借贷事实的最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