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洛阳讯(记者徐孟国 通讯员丁俊丽)近日,伊川人民法院执行局石会林法官办公室,某执行案件申请人张某,一改往日的闹嚷情绪,向案件承办法官石会林递了一份《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并握着石法官的手说:“这么多天,辛苦石法官了,我认识到执行法官的辛苦和不易,被执行人现在确实没有钱,现在我想终结这个执行案件,以后等被执行人有财产了再说!”
原来,张某和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与2017年5月做出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该案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7日申请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伊川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义务,亦未向伊川法院执行局申报财产,伊川法院执行局将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登记情况,到房产、土地部门查询其房产、土地权属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经承办法官及时向申请人张某说明案件执行进度和程序之后,便出现文章开头这一某,申请人张某主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之后,伊川法院执行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终裁定对该起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后再恢复执行。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防线的重要环节,破解执行难题是法院的重要使命。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由此可以看出,“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并不等同,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无论法院采取什么措施都无法执行到位,这就是“执行不能”。案件申请人遇到“执行不能”的情况,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理性面对“执行难关”,客观对待“执行不能”,对于破解执行难,提高群众满意度,有着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