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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秘闻发布:借贷纠纷录音内容不明确,借款录音证据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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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有着较为广泛的应用,且《刑事诉讼法》对于录音证据的效力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而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录音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不妨碍录音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因当事双方没有订立书面的字据、字据已灭失或字据表达含混不明,故使用录音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较为多见。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时,囿于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缺乏借贷关系书面的证据,只能依赖录音证据来对双方争议焦点加以证明的情况尤为突出。


此种情况下,因录音证据本身性质特殊,是以口头的表达来对事实加以证明,其远不如书面文字更加正式、直接,故而法官不仅要审查录音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即证据的“三性”),还需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进行权衡与判断。因不同人思维方式上的差异,所以经常发生类似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民间借贷纠纷中录音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也存在较大争议。



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对录音证据的认定情况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2016-2019年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录音证据效力认定的案件进行检索、筛选,得出以下结论:


2019年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中录音证据效力认定的案件共275件,其中法院认定录音证据能证明提交证据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有42件,认定录音证据不能证明提交证据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有233件,法院对录音证据的支持率约为15.3%,不支持率达84.7%。


2019年支持情况


2018年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中录音证据效力认定的案件共232件,其中法院认定录音证据能证明提交证据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有29件,认定录音证据不能证明提交证据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有203件,法院对录音证据的支持率约为12.5%,不支持率达87.5%。


2018年支持情况


2017年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中录音证据效力认定的案件共193件,其中法院认定录音证据能证明提交证据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有25件,认定录音证据不能证明提交证据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有168件,法院对录音证据的支持率约为13.0%,不支持率达87.0%。


2017年支持情况


2016年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中录音证据效力认定的案件共135件,其中法院认定录音证据能证明提交证据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有24件,认定录音证据不能证明提交证据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有111件,法院对录音证据的支持率约为17.8%,不支持率达82.2%。


2016年支持情况


可见,在涉及认定录音证据效力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录音证据的支持率总体较低,近四年的支持率均未超过20%。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若想通过录音证据对其主张进行证明,可能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录音证据不被法院支持的主要原因


1、录音证据不能证明对方的主体身份


如杨某与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转账给第三人冯某的款项是否属于还款。杨某主张,冯某为招某委托收取还款的第三人,自己向冯某转账6万元人民币,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而招某对杨某的主张不予认可,称自己从未委托冯某代为收取还款。


杨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证据一份,内容为杨某在2018年12月的某一天用其138××××1172手机拨打黎某186××××2505手机的通话录音,录音谈话内容如下:


-杨某问对方账户名字是否为冯某?


-对方说是的;


-杨某问账户是62×××69么?


-对方说是的,另说不用急着汇,星期一坐下来谈谈。


经审查,法院认为,杨某拨打的号码为黎某私人手机号,通常情况下即默认接听方为黎某。尽管在提交的录音证据中,杨某询问对方账户是否为冯某所有,且得到了肯定答复,但并不足以证明接听电话的为冯某,更无法证明招某委托冯某代为收取还款,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不认定杨某转账给冯某的6万元是诉争借款的还款,杨某仍需向招某返还6万元借款。


2、录音证据印证了对方的主张


如王某锐与王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争议焦点为王某锐出借给王某亮的60万元借款是否约定了还款期限。王某亮主张该笔借款是王某锐出于情谊借给自己的,双方当初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王某锐则主张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对还款期限进行约定,但已经口头对该笔借款约定了一年的还款期限,为证明上述主张,其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证据一份,内容为其与王某亮之子的对话:


-王某锐曾表明:“我和他(王某亮)说的也是使一年。”


但经审查全部对话内容,法院认为:


-在录音的末尾,王某锐对于借款期限解释说:“捏是俺私下里和恁爸爸(王某亮)说,你这个钱啊周转过来尽量的给我,……打着买商品房,捏么个意思,也没说这个钱他使一年或者半年。因为啥呢,咱这个房子集贸城这里这个房子13年扒的,一直到17年才给的钥匙,这段时间我也没想买房子,……他手里也紧的转不过来……。”


这段解释能够证明王某锐当时出借给王某亮60万元时系出于友情想帮助他度过经营困难期,且至2017年不需要买房,因此暂时用不到这笔钱,上述陈述符合逻辑,也符合人之常情,也能够与借条内容相符,能够证实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另外,借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双方若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一般会将还款期限或借款期限载明在借条中,因此能够认定60万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


3、录音证据为偷录


如徐某诉罗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是否约定了分期还款期限。徐某主张:2014年12月25日,徐某与罗某签订《还款协议》,协议载明罗某已经还款80万,剩余款分两次付清。2015年2月19日前付20万,2015年3月30日前付20万。之后,罗某仅偿还5万元,剩余借款未偿还。张某、罗某辩称:2010年1月24日已经付清35万元欠款,并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据内容为三方的谈话。


经审查,法院认为,录音谈话因未经对方许可,私自录制,作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再结合2014年的《还款协议》,对该份录音证据不予采信。判决罗某、张某应向徐某返还借款及利息。


4、录音内容表达模糊不能达到证明标准


如陈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争议焦点为:陈某与李某之间是否约定了借期内利息。陈某为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在二审中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录音的内容为:


-陈某:“3分利高吗?这都是朋友价啊,你5分利你都没借着啊。”


-李某答复:“对,那倒是。”


双方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李某主张该录音不能证明双方对借期内利息做出了明确约定。


经审查,法院认为,录音证据只能证明双方在对话中谈及借款利息,李某的答复“对,那倒是”是对陈某“你5分利都没借着”的肯定,不构成李某对月息3%的明确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现无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故不予支持陈某请求李某给付借款期间内利息的诉讼请求。


5、录音证据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


如林某诉程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争焦点为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程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林某以讼争借款发生于黄某与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主张讼争40万元借款属于黄某与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程某则主张对讼争借款不知情,且讼争借款未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黄某向他人总共借款100多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此程某提供了2016年2月26日程某父亲与林某的通话等4份录音书面整理资料、黄某银行流水明细。


法院审查认为,程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不能证明黄某借钱是用于赌博,且程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不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对程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程某需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可见在实务中,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录音证据的采信率较低。在具备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录音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进行补强;若不具备其他书面证据,只通过录音来对焦点问题进行证明,可能会使当事人陷入相对不利的境地,轻则录音证据不被采信,所诉主张不被法院支持,严重的可能会面临全案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