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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观点速递:个人债务借贷纠纷司法解释,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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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王丽与冯小彬(皆为化名)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前冯小彬购置了上海市静安区的房屋,婚后冯将王丽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

夫妻因感情破裂而闹离婚

2019年初,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闹离婚,5月王丽收到了冯转发的法院传票等电子邮件,说是他舅舅已向法院起诉,请求冯王夫妻俩共同偿还2015年冯向舅舅借款8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

王丽对冯向舅舅的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并且冯及其家人之前一直说是冯自己出钱购买的婚房,所以她怀疑冯和其舅舅串通,虚构借款之事。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冯小彬向舅舅借款8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认为:

1、该借款并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涉案房屋的产权于婚后变更为夫妻共有,也不能改变该借款属于冯小彬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性质。

2、该借款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据调查该借款所购置的房屋名为婚房,实则为冯小彬父母居住用房,王冯夫妻俩并婚后并未在该处所生活居住,因此并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律师解读

前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由该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若向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城镇居民八大类消费支出

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譬如该债务用于夫妻家庭生活中的衣食住行、日用开销、医疗保健以及文体教育等城镇居民的家庭主要消费开支的情形。

本案中,冯小彬舅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仅以购买婚房为由,该名义上的婚房又非夫妻双方实际居住用房,故人民法院不应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之间因感情而结婚,又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即使离婚彼此间也应诚实相对。

本案中的夫妻双方正拟办理离婚诉讼,而在办理离婚前突生借款纠纷,极有可能存在一方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恶意,企图通过形成法院判决书,来达到离婚时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查明事实,认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冯小彬归还其舅舅借款80万元,对其舅舅其余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