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自贡6月14日讯(林文清)近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决将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而他人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出借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法官提醒广大公民:信用卡不得出租或者转借,否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被告人周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分行申请办理了“牡丹信用白金”卡一张,信用额度为50,000元。截止2012年10月4日该信用卡共透支本金49,918.22元,后超过规定还款期限,经工商银行多次催收且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工商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周某在云南省永仁县方山收费站被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辩称,其办理的“牡丹信用白金”卡一直转借给曾某使用,所透支的金额是曾某所为,其并不知情,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民警对曾某的身份进行了查找核实,但未找到曾某本人。即使被告人周某辩称的其办理的“牡丹信用白金”卡一直转借给曾某使用,所透支的金额是曾某所为成立,经查,案发前,被告人周某的信用卡已有一次未按时归还透支款的记录,发卡银行多次向被告人周某催收,透支款才得以归还,但被告人周某仍未收回信用卡,而是让曾某继续使用。之后,被告人周某变更手机号码,变更住址均未告知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多次短信通知或到其居住地查找均未找到被告人周某。从最后一次透支到2015年5月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内,被告人周某未归还透支款。被告人周某应当知道借出信用卡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作出有罪判决。鉴于被告人周某已归还透支款本息,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