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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有效期,总公司借给分公司的借款收不回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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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借款人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偿还?记者26日获悉,广东五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苏某告上法院要求借款人李某偿还拖欠未归还的剩余本金及利息。李某则以借款已经过了二十多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为由辩称不用还了。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偿还苏某未归还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苏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1995年,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苏某借款9.6万元本金,后于2002年2月17日写下一张借条交由苏某收执,并约定一年内还清。

经多次催收,李某于2022年5月20日偿还了60000元,后来再无偿还,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剩余未还的36000元本金及利息。李某辩称,2002年的借条已经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为此其无需再偿还。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于2002年2月17日签下借条,约定一年内还清,即2003年2月16日前还清,经过20年即为2023年2月16日。在此期间,李某于2022年5月20日偿还了60000元,即李某自愿同意履行义务,故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过期。为此,法院判决李某偿还苏某剩余未还的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

经办法官指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因此,出借人对诉讼时效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应及时沟通协商,催促借款人自愿还款,并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避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陈美雯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