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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专业速递: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解释规定,执行不能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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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执行不能”的案件,那么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即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案例:

吴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吴某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但张某并未履行协议,吴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顺庆法院依法将张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和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向各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部门、国土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张某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张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吴某也无法向法院提供张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顺庆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张某有财产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

法官说法:

“执行不能”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会采取“终本措施”,也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那么问题又来了,“终本”以后,是不是表示法院就不再过问这个案件了?当然不是!“终本”只是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终本”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官提示:

要从根本上减少“执行不能”的风险,需具备以下三种意识:

1.投资风险意识。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要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交易对象,并争取对方提供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来保障自身债权的安全,确保在发生交易风险时有担保财产可供清偿自己的债权。

2.财产保全意识。如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3.配合执行意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要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应尽力提供详实的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执行线索,以便法院能快速、具体地采取切实、高效的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