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如果有签订合同行为中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
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应依据章程足额缴纳出资额,对公司资本的认缴出资额,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额不需要一步到位。出资的形式也分为货币出资跟非货币出资两种。而非货币出资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评估作价和可以权属变更。
实务中我们常常可以听到技术入股,其实,这种说法是比较笼统的,至于技术可不可以入股,仍然要依据非货币出资的原则来看看是否已经评估作价或纯属转让。千万不要以为仅靠单纯的技术或武艺就可以替代货币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