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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看法报道:借贷纠纷中介费怎么算,贷款被拒中介费还要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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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消金财经

2023年3月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第20号文件——《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刻认识不法贷款中介乱象的严重危害,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牵头的开展为期六个月(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


对于贷款中介这个领域估计很难彻底消亡,黑中介可能会被打击,正规中介的话,只要有信息差存在,它就不会消失。


但是贷款中介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矛盾却一直存在,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件有关陈某与贷款中介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就值得我们反思。



一.案件经过


2021年12月18日,陈某(甲方)与融中融公司(乙方)签订《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拟向金融机构等申请贷款,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渠道,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申请贷款成功后,应在放款当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的3%,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报酬和费用;若乙方办理贷款通过审批后,甲方因自身原因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应按通过审批的贷款金额支付乙方违约金5%;甲方逾期支付报酬和费用的,按应付金额的日2%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承担乙方的催收费用。


2022年2月18日,陈某以自有的房屋向提供抵押担保,甲银行壹分行审批通过陈某贷款360万元的申请,在批复意见如下一栏中明确载明:“要求借款人以自有资金结清账户外存量贷款并补充结清流水”,并注明凭《他项权利证》放款。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融中融公司人员要求陈某提供虚假资料。陈某多方咨询,了解到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放弃使用贷款,并拒绝支付中介费。

二.法院判决


融中融公司将陈某违约情况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按贷款金额5%支付违约金,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一审判决陈某向融中融公司按批复贷款金额360万元的3%支付违约金10.8万元;陈某不服,上诉,法院二审对该案三个焦点作出判定:


焦点一:案涉《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的效力


法院认为,案涉《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融中融公司的合同义务是提供融资渠道,协助陈某办理相关手续,融中融公司只是对陈某的贷款提供辅助性的工作,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核准才能从事的行业,且案涉《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事由。陈某称案涉《贷款居间服务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融中融公司是否存在要求陈强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陈某主张融中融公司在履行案涉《贷款居间服务合同》时存在要求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焦点三:融中融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陈某主张依据《甲银行零售授信业务批复》,融中融公司的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其不应支付中介费用。法院认为,从《甲银行零售授信业务批复》载明内容来看,该批复的审批结果为同意,审批金额为360万元,可以证明融中融公司已履行了双方签订的《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陈某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即陈某需向融中融支付违约金10.8万元。

案件


三.总结观点


仅从上述案件来看,很难判断融中融公司是不法贷款中介,否则法院也不会一审二审都判决陈某应支付违约金给融中融公司。不过对陈某而言,本次通过贷款中介申请银行,不仅没有最终拿到贷款,而且还要付出违约金10.8万元。结合本案细节,对于试图通过贷款中介申请银行贷款的人而言,有三点需要思考清楚:


一、贷款时效性


一般而言,每个人到银行申请贷款,都是有一定的用途,希望能够尽快获得贷款。按照大多贷款中介对外声称,熟悉银行贷款规则,又和银行员工关系较好,能够帮助客户较快申请到银行贷款。但事实并不一定如此,如本案,从陈某与融中融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到贷款审批通过,花费两个月,这个总不能说是较快吧。


其实近年来,银行对资产端的竞争远远大于负债端的竞争,大多数银行对贷款时效都有明文规定。只要客户符合贷款条件,基本上都能较快的获得银行贷款。更何况陈某申请贷款时间正好是银行第一季度开门红期间,理论上,贷款审批通过所花时间更短。


为此,笔者推测,贷款中介在给客户办理银行贷款过程中,存在故意拖延贷款办理时间的动机,因为这样贷款中介收取客户中介费的理由更加充分,如果有过桥资金的话,还能收取更高的过桥费用。


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面临的法律责任


从判决书来看,陈某之所以放弃贷款,是因为贷款中介要求其提供虚假资料,害怕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由于陈某申请贷款额度是360万元,笔者认为,大概率是以经营贷款名义申请,只要陈某没有经营主体,那么陈某只能向银行提供虚假经营资料。


按照最新法律规定,以虚假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只要贷款损失50万以上或贷款金额200万以上,就可以按骗取贷款罪进行立案定罪量刑。更何况现在每家银行面临的内外部检查较多,如果陈某真的以虚假资料获得贷款,完全有可能会被检查发现,到时候,陈某贷款又将面临提前收回的可能性。


为此,笔者非常认可,陈某及时放弃贷款,很好的消除了日后可能面临的风险。但因为提供虚假资料并没有成为事实,陈某也很难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这也是法院判定陈某需要支付违约金原因之一。


三、贷款真实成本


一般来说,贷款中介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有两项收费,即中介费与过桥资金费用。其中,中介费是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贷款金额是银行审批通过的金额,而不是客户实际使用的贷款金额,这也是本案法院判决陈某需要支付的违约金计算依据。如果客户还需要过桥资金归还之前贷款,那么还会产生一笔过桥资金费用。


上述两项费用再加上贷款利率,客户需要负担的贷款真实成本并不低,这些都是没有考虑贷款违规可能发生的机会成本,如提前归还贷款以及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最后,在考虑综合贷款时效、法律风险、贷款成本等多项因素,通过贷款中介申请银行贷款,可能会导致贷款风险增大、成本变高,而且时效性也不一定能很快,当前银行日益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任何有贷款需求的客户都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申请贷款,如果非要找中介,首先要找到正规的中介公司,另外一定要看清楚合同内容,并且充分知晓合同产生的后果,这样才能避免产生类似的案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