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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元 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

22年前的一起民事案件,让昔日的“杨百万”杨新元几乎倾家荡产,尽管现在仍有人称呼他“杨老板”,但早已名不副实。

1996年,杨新元投资近300万元,在江西省奉新县修建了沙家水电站。此后,由李某根出资100万元入股,拟建江子水电站未果,杨新元被李某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沙家电站享有100万元股份。1999年11月18日,奉新县法院一审判决杨新元归还李某根本息共计136万元。

此后,杨新元被法院陆续执行87万元,沙家水电站又被以280万元强制拍卖。2001年9月6日,江西省检对该案提出抗诉,案件又经两次审理,宜春中院于2004年9月22日纠正了此前的错误判决,驳回了李某根的诉讼请求,但已被拍卖的沙家水电站,执行回转至今未能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重审期间,李某根再次将杨新元诉至宜春中院,要求退还此前100万元投资款,而这一诉请也在此后的判决中得到了两审法院的支持。

“一百万元的案子,前前后后执行了我367万元,还要让我再赔100万,我坚持申诉了20多年。”杨新元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的错误判决中他已经赔偿了相应钱款,水电站拍卖所得至今没有与他结算。

杨新元曾以沙家电站名义向李某根出具了一份借条。 受访者供图

确权案变借贷纠纷,检察院称多处违法

杨新元在最初决定投资建设沙家电站时曾认定,这将是一个可以“坐在家里挣钱”的营生,这个水电站在建成之初也的确让他致了富。然而随着1999年的一起民事确权案法槌落下,之后的20多年间,杨新元的命运彻底发生改变:水电站易主、变卖房产、负债累累至今处境艰难。

1996年,杨新元与涂业武在江西省奉新县合伙兴建了装机容量为500万千瓦时的沙家电站。水电站实际投资近300万元,由杨新元出任法人代表,涂业武负责电站的设计、施工和日常管理。

1997年,沙家电站建设期间,杨新元与涂业武又计划在沙家电站上游筹建一座装机容量800万千瓦时的江子电站。由于出现资金缺口,他们找到李某根提出合作意向,双方在1997年12月12日签订了《入股协议》,约定李某根投入股金100万元,每年分得红利20万元,不负担盈亏,不参与经营管理,入股两年后开始逐步分期归还股金。

但由于竞标失败,三人投资江子水电站的计划随之落空。此后,李某根的100万元分10次陆续投进了沙家电站。1998年,杨新元以沙家电站的名义,向李某根出具了“收到100万元”投资款的收据。但李某根的100万元投入沙家电站后,杨新元、涂业武与李某根三人开始因股权分配问题产生矛盾。

1999年8月29日,李某根一纸诉状将杨新元及沙家水电站诉至奉新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沙家电站100万元股权,独立法人沙家电站随后也被追加为第二被告。

1999年11月18日,奉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沙家电站支付李某根人民币100万元,利息36万元。

澎湃新闻发现,在一审判决中,找不到杨新元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杨新元称,一审开庭前,法院将开庭传票没送到他所在住址,律师事务所地址也写错了,导致他与律师未能参与庭审而输了官司。此外,李某根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确认其在沙家电站享有100万元股权,但法院却判杨新元返还李某根本息136万元。

实际上,杨新元对于一审判决的质疑,后来也成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宜春分院(现宜春市检察院)作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再审该案的原因。

沙家电站 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

水电站被强制拍卖,拍卖公司无资质

一审判决过后,杨新元提出上诉,受理此案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理于2000年1月18日做出终审判决,要求杨新元20天内归还李某根100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判决的内容与一审无异。

二审过后,杨新元开始申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宜春分院于2000年5月16日作出检察意见书,其中提到,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多处程序违法,“案件承办人在装卷时做手脚”,存在对该案无管辖权、开庭传票送达弄虚作假以及擅自将确权纠纷案变更为借贷纠纷案等6方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理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此案错判,请宜春中院依法再审。

但这份检察意见书未引起任何回应。

杨新元说,尽管对二审判决持有异议,为保证水电站不受影响,他仍四处筹钱甚至变卖了在南昌的一处房产,陆续支付给奉新县法院87万元执行款。

2000年11月27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一份没有文号的裁定书: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省石溪沙家水电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含水坝、引水渠道),输变电线路及相送建筑物等全部财产”。

“这时候水电站的账户上还有40多万元可供执行,我不知道为什么法院不执行余款,非要拍卖水电站。”杨新元称,沙家电站最终于2001年1月4日,被法院通过江西省商业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拍卖公司),以280万元卖给了李某根。拍卖结束后,李某根并未付清拍卖款就将沙家电站过户到他的名下。

李某根曾在2001年1月18日出具一份保证书称,保证在2001年2月10日付清尚欠购买沙家电站余款198000元整。

按照拍卖公司此前作出的拍卖规则,拍卖结束后3日内应付清钱款,未付成交款者视作反悔。杨新元认为此次拍卖按照规定应该视为无效拍卖。

李某根在拍卖结束后因没付清余款出具的保证书。 受访者供图

澎湃新闻调查发现,在沙家电站被拍卖前,2000年12月27日,拍卖公司曾在报纸刊登了拍卖沙家水电站的《拍卖公告》,公告的拍卖时间为2000年1月3日14点30分。三天后,拍卖公司再次刊登一则信息称“拍卖时间应为2001年元月3日下午2时30分。”而此时距离正式拍卖只剩下4天时间,根据《拍卖法》有关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并在两天展示期过后进行拍卖,其拍卖程序才能视为有效。

此外,这家拍卖公司的拍卖经营许可证,是在沙家电站被拍卖一年多以后的2002年3月7日才获批的。在拍卖沙家电站前,奉新法院曾委托江西中昊会计事务所对沙家电站整体资产进行评估,该所熊某、赖某、廖某三人随后作出评估报告,投资近300万元的沙家电站在这份报告中的评估价值仅为1788066.61元。

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及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出具的文件显示,熊某、赖某、廖某在2000年时,未办理司法鉴定执业登记,而江西中昊会计事务所也没有在土地估价师协会登记注册。文件称,其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应不予认可。

杨新元说,获知这一情况后,他曾委托北京一家公司对沙家电站进行重新评估。评估报告显示,沙家电站在2000年时经营权价值应为1303.8万元。

2000年12月27日关于沙家电站的拍卖公告显示拍卖日期为2000年1月3日下午。 受访者供图

重审撤销原判,审理期间又被索赔一百万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及执行过程中,从立案到审理再到执行,均为一审审判长谌某负责。据法制文萃报报道,谌某曾因收受房地产商1万元,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于2003年4月23日在奉新县检察院跳楼自杀。

谌某跳楼后第二天,宜春中院电话通知杨新元领取30万元“退回款”。杨新元认为自己的水电站被拍卖得不明不白,而这30万元也退得不清不楚,“136万元的案子,我执行了87万元,电厂被拍卖了280万元。按理说,多出来的231万元应该退还给我。法院在水电站被卖3年后只退给我30万元,多年来一直没有给我结算。”

在杨新元持续申诉下,江西高院于2003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宜春中院按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实际上,早在2001年9月6日,在江西省检察院宜春分院作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再审该案,但未获回应。此后,江西省检也曾对该案提出抗诉,抗诉书称,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再审。但这份抗诉书未能扭转案件走向,宜春中院在2002年3月29日作出的再审判决中依然维持原审判决。

直至江西高院将案件发回宜春中院重审后,2004年9月22日,宜春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李某根提出要求确认其在沙家电站享有100万元股权的主张证据不足,也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5年的坚持,杨新元终于将这起错案“掰正”。他认为,既然已经撤销了之前的所有判决,后来又驳回了诉讼请求,那么双方应该进行结算,沙家电站应当还给原股东杨新元及涂业武,五年的经营收益,也应该归还杨新元及涂业武。

但宜春中院在此后裁定“不予立案执行回转”,江西高院又于2005年3月7日下达民事裁定,裁定宜春中院立案执行回转。宜春中院未执行江西高院的裁定,江西高院随后于2005年7月23日再次下达裁定,将此案的执行回转指定由萍乡中院执行。2005年7月27日,萍乡中院受理了该案,决定立案执行。

拍卖公司的拍卖经营许可证显示,其取得拍卖许可的时间在2002年。 受访者供图

但沙家电站执行回转问题至今也没能完全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上述案件重审期间,2004年8月2日,李某根又将杨新元及沙家电站起诉到宜春中院,要求“返还100万元资金,按2分利全部归还外,另补偿20万元”。杨新元则在之后提起反诉,要求李某根返还电站,结算其五年多时间的利润,以及退还87万元执行款。宜春中院以“反诉的事实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驳回了其反诉请求。

2005年10月19日,宜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沙家电站、杨新元返还李某根100万元并支付占用该100万元期间的利息。杨新元上诉到江西高院。2006年6月1日,江西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宜春中院的判决。

对于两次起诉杨新元的缘由,4月19日,李某根在电话中对澎湃新闻表示,当年江子水电站投建设计划落空后,杨新元出现资金缺口,他的一百万元实际被投入沙家电站,他随之因股权问题与杨新元产生矛盾,“他既不愿意分股份,又不愿意还钱那我只能告他了”。

对于沙家电站被拍卖后,2004年的第二次起诉,李某根没有明确回应自己已经拿到执行款后仍然起诉索赔的原因。他称,因终审判决后,杨新元一直在告他(申诉),他是被动“应诉”的。

案件撤销后,宜春中院裁定对沙家电站的执行回转申请不予受理。 受访者供图

执行回转未落实,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同一笔钱赔了一次又一次,杨新元说,前面的账还没算清楚,法院又要让他再“送给”李某根100万元,“我等于在一起原本没有要求赔偿的确权案中,先后被执行了367万元,又欠下100多万,搞得倾家荡产”。

如今,杨新元已经年近七旬,这起长达20多年“马拉松式”的诉讼,让他心力交瘁。他说,自己现在租住在一间约40平米的小房间里,靠着低保及妻子每月1000多元的工资维系生活。在这间拥挤的房间内,案件资料成堆。

在多次咨询法律专家后,杨新元以“原审判决程序错误、执行错误”为由,向宜春中院申请国家赔偿3003.8万元。2016年7月30日,宜春中院在申请递交4个多月后,对杨新元下达了“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杨新元随后继续向江西高院申请,江西高院于2016年12月5日决定立案受理这起国家赔偿案。

2017年2月23日,杨新元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在江西高院举行了听证会。2017年6月20日,江西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书,认为杨新元提出的赔偿请求,明显超过了两年的赔偿时效,其赔偿请求应予以驳回。

此后,杨新元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称,他是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商务厅、国土厅、土地估价师协会等有关单位于2015年11月后分别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获知此前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对他的沙家水电站资产评估报告违法违规,从而知晓法院采信无效评估结果作为拍卖底价作出执行裁定。案件赔偿请求时效应从2015年11月起算,未超出赔偿请求时效。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经复查认为,赔偿时效应自宜春中院执行终结时起算,杨新元提出应以2015年11月起算时点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并据此驳回了杨新元的申诉。

杨新元说,他为了这起案件熬了20多年,不会轻易放弃。此后,他又向最高检提出申诉,该院于2020年12月23日回复称,经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已将材料转至第六检察厅,“我依然相信法律,只是现在我已经快70岁了,我担心没有太多时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