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网络
淘宝网上的特殊购物者
打开淘宝网,大多数人都是热衷于购物。却有这样一群人,虽然上淘宝本质上也是购物,但他们不是普通的购物,而是去参与司法拍卖。
所谓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通俗地说,就是法院将“老赖”的资产公开拍卖,然后将拍卖所得替“老赖”还给那些讨债的人。过去这种拍卖都是线下进行,这些年“互联网+”盛行,从此突破了地域限制,扩大了公众参与竞拍的机会,你可以足不出户,只要轻点鼠标,就能参与竞拍。
在淘宝“阿里拍卖·司法”的网页中,拍品的类型有车辆、房产、土地、工程、林权、股权等很多类别,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法院的司法拍卖都已上线。在“安徽”目录下点开“芜湖”,各县区法院最近正在拍卖的标的物列得清清楚楚,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都可以参与竞拍。一些刚刚结束的拍卖活动依然可以查阅,其中不少拍品的成交价与起拍价之间的价差并不太大。在一些竞拍者看来,这不仅表明参与网上司法拍卖可能“捡漏”买到“巨划算”的拍品,而且可能竞得一本万利的投资机会。
本文的主人公是四位颇有经济头脑的竞拍者。他们参与“阿里拍卖”,瞄准的不是房屋、汽车、古玩字画之类的物件,他们更关注于一些公司的股权拍卖,希望通过竞拍成为一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公司的股东,日后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
那么,他们的投资梦想能否得以实现呢?
竞拍股权成为银行大股东
且从芜湖某法院公开拍卖A公司持有的某农业商业银行1000万股法人股说起。
如今在“企查查”网搜索A公司,会发现已经被贴上“有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经营异常”等多个“不太好看”的标签。而该公司成为芜湖某法院被执行人,被依法在网上公开拍卖其在某农商行持有的1000万股法人股,也是因其失信于某些债权人,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并申请执行法院作出的清偿债务的判决。
法院将A公司的1000万股法人股分两次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发生在2017年,标的物分别为100万股、150万股、152万股、260万股,合计为662万股,保留价合计为767.92万元,竞买保证金合计为78万元。
因拍卖公告明确单个自然人及其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农商行股本总额的2%(400万股),本文四位主人公中的三位参与了此次竞拍,并竞买成功,其中一人竞得四个标的物中的两个。法院随后作出执行裁定,确认某农商行的662万股法人股分三份,其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拍卖成功之日起,归上述三位竞拍者所有。
第二次拍卖发生于2019年,标的物分别为100万股、118万股、120万股,总计为338万股法人股,保留价为371.8万元,竞买保证金总计为30万元。拍卖公告同样明确单个自然人及其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农商行股本总额的2%。
此次上述四位朋友中的两位在网上参与了竞拍,最终竞拍成功,其中一人同样竞得三个标的物中的两个。法院随后作出裁定,确认某农商行338万股股份分成两份,其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上述两位竞拍者所有。
至此,A公司持有的某农商行1000万股法人股都已被本文的四位主人公收入囊中,他们由此成为该银行的大股东。就在他们期待坐享银行红利的时候,却发现一切并不像想象得那般美好。
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归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
这意味着,在本文的四位主人公分别成为某农商行股东以后,每年都有可能参与利润分配,享受投资带来的丰厚回报。然而没有想到的是,后来在利润分配问题上却出现了两次争议。
在第一次拍卖成功的两个月前,某农商行曾召开股东大会,确定上年股金红利分配方案以该年末总股本2亿股为基数,向登记在册的股东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08元。当他们中的三人在两个月后竞买成功之时,便已成为登记在册的股东,故按每股0.08元计算,他们所持有的总计662万股应得现金股利为52.96万元。
在第二次拍卖成功的两个月后,某农商行也曾召开股东大会,确定上年股金红利分配方案以该年末总股本21148.96万股为基数,按照每股7%的比例向登记在册的股东转增股。此时上述四人中的三位作为662万股的持有者当然获得了46.34万股的转增股,而上述四人中的两位则认为作为“新晋”的338万股持有者,按每股7%的比例,应当获得的转增股为23.66万股。
然而,对于第一次拍卖成功后他们认为三位竞买人应该获得的52.96万元的现金股利,和第二次拍卖成功后他们认为两位竞买人应该获得的23.66万股的转赠股,却被法院作为A公司被申请执行的资产至今查封冻结,使他们无法实现对52.96万元的现金股利和23.66万股的转赠股的所有权。
为此,本文的四位主人公分别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于今年4月分别作出了裁定,确定52.96万元的现金股利和23.66万股的转赠股应当归A公司所有。理由是新股东自竞买成功之日起才享有所持股份所有权和因此而产生的其他相应权利,此前该股份的所有权及相应权利应为原股东所有。
司法拍卖是否存在法律盲区
在淘宝网购买普通的物品,不满意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参与淘宝网的司法拍卖出现争议,却没有“七天无理由退货”之说。
从本文主人公参与司法拍卖的个案中似乎暴露出网上司法拍卖存在一定的法律盲点,尤其在对竞拍者的保护问题上需要制度和程序的完善。如果参与司法拍卖的竞拍者在成交之后发现标的物出现瑕疵,应该向谁来主张权利?难道直接去起诉法院吗?
像本文主人公遇到的股权转让前未分配利润的归属问题,如果在拍卖前就明确约定,用合同将权益归属确认好,或者用公告说明清楚,类似争议恐怕就不会发生。
由于目前相关制度和法律并不完善,围绕“股权转让之后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归谁”的纠纷和诉讼在各地时有发生。令本文的主人公看到希望的是,支持“归新股东所有”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少数,这无疑鼓起了他们通过法律手段争取合法权益的勇气。为此,他们四人已经聘请了专业律师,准备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诉讼的方式对52.96万元的现金股利和23.66万股的转赠股主张权利。
他们的律师通过调查发现,2017年2月28日在某农商行召开股东大会确定上年股金红利分配方案之前,法院已于2月16日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即将拍卖的662万股的拍卖价格。该事务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是2016年12月31日,该时点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未出台,2016年度的现金红利在评估基准日并没有分配。而法院拍卖是参照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负债审查等得出的评估价确定保留价和起拍价的,故2016年度未分配利润是包含在拍卖股价中的。原告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竞得案涉662万股,支付的对价显然包括2016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对价。
律师同时调查发现,案涉的338万股在2019年拍卖成交的时间,是在某农商行召开股东大会确定2018年股金红利分配方案之前。拍卖价也是法院于2018年10月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确定股价的,2018年度未分配利润是包含在拍卖股价中的。原告2019年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竞得案涉338万股,支付的对价显然包括2018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对价。
而且,《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未分配利润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他们的律师认为,根据前述规定,原告显然应取得52.96万元的现金股利和23.66万股的转赠股所有权。
据悉,近日本文的四位主人公已将相关起诉状递交法院,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大江晚报记者 吴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