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借18万元,与借款人约定年利率60%,借款人在支付1.44万元利息后不再还款,男子遂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偿还本金18万元及利息。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约定的过高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还需偿还出借人本金16.9625万元及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原告为雷某,29岁,沙洋官垱人;被告为戢某,27岁,武汉人。
今年5月6日,雷某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戢某偿还所借18万元本金及双方约定的利息。7月11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雷某与戢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均在武汉工作。2021年10月10日,雷某与戢某签订《资金过桥借款合同》,约定戢某向雷某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借款期内月利率为5%,相当于年利率60%。借款期外每逾期一日,按总款1%支付违约金。2021年12月2日,戢某支付利息1.44万元后再未还款付息。
关于利息问题,法院认为,根据2020年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及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借款期内和借款期外的利率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所以法院认定双方借款期内和借款期外利率均应以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3.85%×4)计算利息。
关于戢某已支付的1.44万元,是支付的利息还是偿还的本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交通费等);(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还款顺序应先是出借人的交通费等,再是利息、本金。而此案的出借人未主张实现债权的交通费等,遂借款人先期支付的1.44万元应是先息后本。从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以借款本金18万元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应为4025元,故剩余1.0375万元应当认定为偿还的本金。
最终,法院判决戢某还需向雷某偿还本金16.962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从2021年12月3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等。(记者秦文 通讯员刘诗嘉 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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