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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秘闻发布:滨江借贷纠纷费用标准表,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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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职业放贷人起诉债务人追讨1.3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却被法院驳回,还被法院罚款1万元。这一切源于其在起诉时故意隐瞒了合同中纠纷处理的约定。

10月1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处置了一起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司法秩序案件。男子张某到该院起诉债务人追讨1.3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但其隐瞒了借款合同约定通过仲裁处理纠纷的条款,系不诚信诉讼。目前当事人张某已被该院驳回起诉,并处罚金1万元。

据悉,当事人张某已将1万元罚金悉数上缴到位,并对自己的错误由衷地悔悟。

今年4月9日,张某到滨江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支付利息1646.6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定程序审理。

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发现,张某经“X忧借条”平台出借出款项,其在庭上提交的补充证据为从该平台下载的“借款协议”,其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不应到法院起诉。

法官当庭向张某仔细询问仲裁条款的事宜。后查明张某在立案时故意隐瞒了有仲裁条款的借款协议,张某在滨江法院还有其他三个案子,所追逃款项也是通过该平台出借的,借款协议中也均有仲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张某应通过仲裁方式处理本案纠纷。滨江法院即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法院另查明,张某系职业放贷人,其明知民间借贷诉讼应提交借款协议等证据,但在立案时故意隐瞒有仲裁条款的借款协议,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本院管辖依据为由申请立案,导致滨江法院错误受理上述案件。张某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该予以处罚。鉴于张某已经认识到错误,表示今后予以改正,滨江法院予以从轻处理,遂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