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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观点知识:押金不归还属于借贷纠纷吗,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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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借钱不还,债权人要不到钱大多会选择报案,告债务人诈骗。那么债务人的的行为构成诈骗吗?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没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不还型诈骗]

张某甲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诸多原因证明其需要借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借多还少、借钱不还的行为,骗取公私财物二百多万元,将骗取的钱财用于个人花销,符合借款不还型诈骗罪的特征。

【案例介绍】2016年7月4日至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妹夫发生车祸急需用钱,其弟弟承包房地产需要资金、其弟弟张某乙做生意急需用钱、其丈夫赵某甲在单位挪用扶贫款急需填补漏洞、其家里装修急需用钱、其家里需要购置家具急需用钱等事实,多次向数十名被害人借款人民币二百六十七万一千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贷款及花销上。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借款后消失型诈骗]

田某某为借款还债,假借租赁汽车担保骗取他人财物,在事发后离开居住地,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实施了欺骗的行为,使他人财物遭到重大损失,将骗取的钱财用于个人花销,符合借款不还型诈骗罪的特征。

【案例介绍】被告人田某某为借款还债,先后在某担保有限公司、某汽车租赁站、某汽车租赁部,以日租最低人民币180元、月租最低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多次租赁多台汽车,然后对他人谎称所租赁汽车系本单位或亲属所有并用作抵押,及以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骗取他人信任而为其担保之手段,实施诈骗。被告人田某某共诈骗作案11起,获赃款人民币31.5万元,用于偿还债务、交纳汽车租金、平时生活、给付利息等全部花掉。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田某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高费用租车并用于抵押高利借款,拆东补西,且在事发后离开居住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找他人作担保及在事后向被害人支付利息,是实施诈骗及掩盖其没有偿还能力的一种手段,但其实际支付的利息款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投资型诈骗]

陈某在骗取政府项目的批复文件后,用批复文件证明自己具有还款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事由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用于个人挥霍,符合借款不还型诈骗罪的特征。

【案例介绍】2013年年初,陈某成功骗取相关政府部门对生猪养殖场的批复文件后,四处宣扬该项目,并向多名被害人出示了虚假证件,以签订项目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保证金、承诺发包工程向他人借款等形式,骗取被害人骆某云、陈某某、杨某某、龚某某财物共计1200000元。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猪养殖项目事实上不可能启动,亦无工程可供发包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以借款用于项目开支为由骗取陈某某等人财物用于挥霍,其主观上明显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属以借为名实施诈骗,应按诈骗罪论处。

[虚构借款事由诈骗]

王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多次虚构女朋友生病、购买车辆等谎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用于个人挥霍,符合借款不还型诈骗罪的特征。

【案例介绍】被告人王某某自2012年5月份以来,以高息为诱饵,多次虚构女朋友生病、购买车辆等谎言,先后骗取被害人袁某现金27万元,用于自己挥霍。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用于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谎言向他人借款,并以赌博等方式挥霍,致使无法偿还被害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在借款时或者在借款的过程中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并在整个借款过程中有虚构借款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骗取借款后搪塞应付借款事实,将借来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而拒不归还的,就很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你也遇到了借款不还的情况,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