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9月28日电 (索有为 袁小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8日通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依法对以于刚、潘静夫妇为首的17人涉黑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分别判处于刚、潘静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余1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部分并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查明,2013年开始,于刚、潘静先后投资设立三家公司,通过亲戚、老乡关系,纠集多人加入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于刚等人先向私人募集资金,再以月息约3-10分的高额利息,放贷给经营资金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其中大部分为厚街镇鞋企。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于刚为组织、领导者,潘静为组织者,层级明确、骨干成员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保证放贷资金和利息能够及时收回,该组织专门成立巡逻组,对借贷企业的日常经营状况进行严密监视,一旦发现借贷企业存在开工不足、濒临破产等迹象,就要求借贷人立即清偿债务。当借贷人无力清偿时,于刚就指使组织成员将借贷人带到公司或附近酒店进行拘禁和殴打,逼迫对方筹款清偿债务。据统计,该组织共实施了13宗非法拘禁行为,其中一次将借贷人拘禁达26天之久。此外,该组织还采用跟踪贴靠、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拉闸限电等暴力方式逼迫他人还款,多名被害人慑于他们的暴力,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被迫离开厚街,严重破坏了当地生产经营、社会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