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咨询:
南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金额20万,立案前已退回,大概率是个什么处理结果,检察院能否做到酌定不起诉?
我的回答:
谢邀,作为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部门检察官,现律师,比较系统地回答下你吧。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类比职务侵占型犯罪。整体来说,20万不算大,因为法条规定是职务侵占的2倍计算,也就是6万立案的起点,100万是巨大起点,所以20万不是很严重。这个罪早期是从职务侵占罪中脱离出来的,其本质是侵吞了非国有财产或者利益,在实务中,大多都是出现了商业回扣、或者合伙入股分红,这个罪常常会和职务侵占罪发生混淆,其实贪污罪和受贿罪也往往会同时在一个案件中出现竞合,比如,如果你所拿的钱是本应该属于公司的,只是你私自截留了,而这个截留是经过行贿和受贿双方合意的,你说此时,构成贪污还是受贿?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实践中我们处理这类案件大多是按照竞合的角度处理了。说这么多似乎是跑题了,但并没有,案件的具体情节的不同有可能会发生罪名上的变更,而且这类案件往往是“窝案”,有时候为考虑到各方罪名的平衡,司法实践中,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改为职务侵占罪的也会有,当然,需要了解你的案件的具体情节才能判断罪名是否会发生更改,这会直接影响量刑的走向。
其次,民事外衣与刑事的穿透性。不得不说,这类案件中大多都伴随着民事行为,也就是“民刑交织”问题,这是比较麻烦的,也是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比如,很多行受贿之间参杂着借条,因为生活中大家不会表达的那么赤裸,往往会形成行业默契,但这样的民事行为能否上升到刑事处罚,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也只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这里面所谓的行业默契,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微妙心理活动,证据很难明显凸显出来,往往需要通过一系列证据链条来推断金钱往来与获得利益之间的紧密度,再比如,很多是以回扣或者是在外合伙开公司吃分红的形式完成的,而分红有一部分是来自于职位的影响力,有一部分并不是基于职位的影响力,出现混淆的情况怎么办?那按道理你是不是要剥离开,通过审计的手段,不好意思,审计还真不好剥离,这也是司法实践的难题。在你的案件中,我才也会存在这类争议。总之,在刑事穿透民事外衣的时,会产生了很多争议,也会影响量刑的走向。
最后,强制措施、退赃依然具有参考性。第一个说下立案前退回问题,这是个十分有利的点,为后面缓刑提高很强的基点。第二个说下你目前强制措施,职务类犯罪说到底和经济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类案件往往具有敏感性,各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还是很慎重的,比如现在是取保还是逮捕,是直接取保还是不批捕取保,是经过侦察还是先调查发现再侦察,是自首还是退赃,是坦白还是抗拒,现阶段办案人的态度,是窝案还是单独案件,这一系列因素都是影响案件量刑走向的关键因素。如果单纯从你给出的几个简单的要件去判断,缓刑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毕竟金额不大,但严谨的判断必须结合多方面因素,才算是比较中肯的意见。
作者:刘永强律师,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部检察官,现律师,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本人获得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