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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借贷乱象丛生,导致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涌入法院。近日,于都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首次认定谢某、吴某的职业放贷行为无效,对于净化辖区内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违法违规放贷,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化解民间借贷案件审判风险等具有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

01

2022年1月5日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谢某提出提供银行贷款“过桥”资金200000元的请求,并出具一张格式借条,约定向吴某(谢某之妻)借款2000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归还,如逾期未还,愿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黄某在该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约定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出具借条后,谢某通过吴某银行账号向刘某转账支付200000元,刘某收款后随即又通过案外人向原告转账6000元。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刘某陆续偿还127600元,剩余款项未还,因而成讼。

审理中,经法官梳理发现,2018年至2023年期间,吴某、谢某作为同一出借人在该院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19件,除本案外,还长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多笔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

02

该院审理认为,谢某、吴某作为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出借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资金数额大、利率高的特征,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利性的贷款业务的行为,其与刘某借款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保证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某存在事先知晓原告以放贷为业,或者明知借款人借款数额与本身偿还能力严重不符,或者为从中获取利益而仍然提供担保,可以认定黄某提供担保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借款合同虽然无效,但刘某实际占有使用了吴某提供的借款,其应返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遂依法判决刘某返还借款6737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给吴某,且被告黄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甚至诱发违法犯罪活动,是法律所禁止的,出借人切勿为了牟取高额利息铤而走险。同时,广大公民应通过正规渠道融资,避免陷入高利贷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