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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惠安法院在强制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拒不还款,被该院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的两名子女就读于某高收费私立学校,法院向该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被执行人的子女在该校就读。
据了解,这是惠安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勒令被执行人子女从高收费私立学校转学的首例强制执行案件。
原来,林某锦在东园镇经营一家商店,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骆某其借款,至2015年2月26日仍欠款17.8万元。林某锦于2016年4月11日偿还58436元后未再还款。2016年7月1日,骆某其向惠安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林某锦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骆某其诉讼请求后,林某锦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月11日,骆某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惠安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林某锦发出执行通知书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林某锦未履行本案债务也不报告财产。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骆某其向本案承办法官提供线索:林某锦的三名子女正在某国际学校就读,该学校系高收费私立学校,希望法院能限制被执行人林某锦上述高消费行为。
2017年10月13日,承办法官到该校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林某锦的三名子女不得在该校就读,建议转入公立学校。
今年4月,林某锦的两名子女仍在该校就读,经承办法官与该校沟通未取得进展。鉴于该校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2018年5月9日,法院向该校发出执行听证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拟对该校处罚款5万元,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罚款1万元,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被执行人林某锦至今仍拒不履行,该校对其发出了离校转学通知,5月15日将退学手续办理完毕。
经办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记者吴志明 张文璟 通讯员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