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手中持有借款人的欠条,还是手写的摁指印的那种,却输了官司,这是怎么回事?
日前,镇原法院审理了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案,一方拿着欠条说对方借钱不还,另一方声称虽然自己写了欠条,但并没有借钱。
张某诉称,2019年春王某以筹建养鸡场为由向其借款23600元。当年5月,应其要求,王某出具了一张23600元的欠条。因双方还有其他借款,当天王某还给其出具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后王某拒绝归还该23600元借款。
王某则否认其向张某借过23600元现金。
据王某回忆,2016年5月,其向张某之夫贾某借款4万元。贾某病逝后,张某于2019年5月催要借款,经结算该笔借款利息为23600元,其无力偿还,便出具了一张23600元欠条。由于此前已归还贾某1600元,且张某又免除2000元利息,王某便将剩余20000元利息计入本金,给张某重新出具一张6万元的借条,但却忘记抽回23600元欠条。
该23600元借款是否存在?张、王二人自说自话,莫衷一是。
镇原法院查明,2022年初,张某曾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6万元借款及利息并得到法院支持。
但在这次诉讼中,张某却未提及该23600元欠条。
镇原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原告,有责任就其所主张的23600元借款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张某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其应从借贷合意的存在和款项的交付两方面,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借贷合意的存在,一般为书面借据,但张某的凭证是欠条而非借条,无法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至于款项的交付,张某称其以现金方式将23600元交付对方,但王某对此不予认可。
结合案涉借贷金额、当事人经济能力及交易习惯等因素,镇原法院认为张某未能尽到举证责任,故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请。
该案宣判后,张某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