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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出借人贷款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担保,而当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时,担保人往往会主张借贷合同无效从而免责。那么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是否必然导致借贷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可以此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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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的借贷纠纷中,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借款合同效力、担保合同效力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综合判定——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宜宾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被法院判定有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借款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被法院判定有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依据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9)川15民终1648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法院评论】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但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效力并不因借款人犯骗取贷款罪而受影响,故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需基于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而定。
1.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是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独立于借款合同之外的担保法律关系。在借款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审查。如果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亦有效,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应根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而定,担保人需完全履行本金、利息等约定义务。
2.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如另有约定,或者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款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出借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借款人对出借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借款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
1.合同诈骗所涉合同的效力属于可撤销合同,担保人不能因债务人的借款行为被定性为诈骗而当然免责——周冬梅诉厦门金同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同诈骗所涉合同的效力通常属于可撤销合同,并非无效合同,合同诈骗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所涉合同的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担保人亦不能因债务人的借款行为被定性为诈骗而当然免责。
人民法院可以并行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不存在先后之分,但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适当关注刑事案件的进展,并在判决时予以相应体现,以便案件的正确执行。
案号:(2014)厦民申字第78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
2.民间借贷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主合同、担保合同不因行为涉及或构成犯罪而当然无效——陈某诉苏州瑾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间借贷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主合同、担保合同不因行为涉及或构成犯罪而当然无效。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实施欺诈行为,债权人属于受欺诈一方,其对借款合同享有撤销权,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的,双方借款合同关系应认定有效。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程序。当事人对已经认可的事实提出异议,法院为保障其民事权益同意以笔迹鉴定方式提出反证,但申请鉴定方对其申请的鉴定不予配合,然后又再次提出笔迹鉴定的,涉嫌滥用诉讼程序,对其再次要求鉴定的请求不应支持。
案号:(2015)园民初字第0451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案例
3.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杨鹏程诉延安市建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赵玉科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因涉及刑事犯罪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应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判断合同效力。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14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4.借款人构成诈骗罪的不能当然认定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认定无效——汪安华诉邓偲诣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借款人虽然被生效判决认定为诈骗罪,但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37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司法观点
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出借人或借款人因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形下,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因此当然无效,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合同效力。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合同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民间借贷合同都存在着提供保证的情形,一旦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涉嫌犯罪,保证人往往会以借贷行为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此种情形下,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在担保责任的具体认定上,要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进行。《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据此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这一款的规定是在第一款规定基础上的深化和延伸。
根据担保的原有之意,民间借贷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的效力要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如上文所述,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即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因此,对于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应分两种情形理解:
第一,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在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更多地取决于担保行为本身。而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同样要以《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在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如果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无效,则要分析出借人、保证人的过错程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保证合同无效,出借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出借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本金、利息作了变动,而没有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民间借贷合同的变动是减轻借款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动后的民间借贷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民间借贷合同的变动加重了借款人的债务的,则保证人对加重借款人债务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果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要根据担保人是否有过错予以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保证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审判实务指导与疑难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72-73页。)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