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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看法大全:借贷纠纷案会坐牢吗,怎么借给别人钱不伤他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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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凌晨2点左右,手机的振动声打断了我的睡梦,只见是一个陌生来电。我气不打一处来一下挂断,但刚挂断就发现,已有几个这个号码的未接来电了,心想这应该不是恶作剧,便回拨过去。竟然是多年老友王奇!王奇可是2006年我初到长沙执业时的第一个客户。当年,我代理他一个股权争议纠纷案后成了朋友。后来他转行从事建筑业赚大发了。这个时候换了陌生号码来电必有难事!

“王哥,怎么回事?”

“阳老弟,我怎么会碰到这样的人呢。好心借了100多万元给一个做工程的朋友渡过难关,说好了只借两年半。现在借款期限届满几个月了他还没还。前几次找他,他态度还可以只是请求我宽限一段时间。昨天晚上,他竟然扬言说钱不会还给我了,而且还要告我坐牢!”王奇气急败坏地说。

“你暴力收债了?”我问。

“没有,当下扫黑除恶这么严,我哪敢用暴力?听他昨晚上的语气,是说要告我贷银行的钱借给他。难道我贷银行的钱之后,再借给他有错吗?”王奇无奈地回答。

“你高利转贷了?”我又问。

“也没什么高利,只是在银行的基础上加了1%/月。没有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也没超过两分啊。他现在不还钱给我,我都要亏钱还银行了。”王奇沮丧得很。

“那你获利有多少?”我再问。

“不多啊,获利累计只有不到20万元。但是如果他不还钱给我,我还会亏本的啊!这样也会坐牢吗?搞得我都不敢用自己的手机跟你联系,你得告诉我,他讲的到底是不是真的?我该怎么做才会避免坐牢,刑事案可千万搞不得啊,老弟。”王奇的口气中,明显听得出他带有哭腔。

“你贷银行的款再借给李忠,李忠都知道内情?掌握了什么证据?”

“你别讲了,这笔款就是李忠的银行朋友经手的,他什么都清楚。现在我都怀疑是李忠与银行的人内外勾结,设好了坑让我跳的!”听得出来,王奇有种被骗后的气愤。

原来,2019年4月,王奇的朋友李忠接到一个工程急需资金近一百余万元,但银行不同意放贷给李忠。李忠便找到王奇,希望王奇借钱给他周转。不巧王奇因自己投资较大,一时也拿不出这个钱。但因王奇资信良好,是银行的优质客户,李忠就怂恿王奇到银行去贷款,连银行的业务员都是李忠联系好的。李忠答应在银行利率基础上加个月利息1%作为王奇的报酬。王奇架不住李忠的劝说,便答应帮李忠一把。后来,王奇就顺利贷到三年期贷款,然后转借给了李忠。李忠开始按月准时将银行利息和1%的报酬付过来了,但是2021年12月借款期限届满,李忠借款本金不还不说,还找各种理由拖欠利息至今未付。眼见银行的贷款期限马上要届满了,王奇加大催款力度,不曾想李忠竟然恩将仇报,扬言要告王奇坐牢!

“你银行的贷款提前还了吗?”

“没有,我原是想催李忠把钱还给我后,我再还银行。这样资金效率高些。是不是把银行的钱还上,我就没事了?”

“不管从哪个角度看,你都得把银行的钱还上,对你都是有好处的。但是这样并不能一定会免除你的刑事风险。因为你的获利超过了10万元,符合高利转贷罪的起刑要求了。现在你最好的办法是,把银行的钱还上,并让利给李忠,获利不要超过10万元,甚至于不要他的利息也可以。你没有事实上获利,就不怕刑事案了。”

“啊!这样他不还我的钱,我怎么办?”

“争取协商处理吧,通过身边的朋友去做李忠的工作。如果李忠做人太差,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李忠还你本金,只是利息你可别想要了,法院不会支持的。”

“为什么?”

“因为你这种利用银行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啊!”

“这样不是利息赚不到,差点惹上刑事案,还亏了银行利息?”

“是的,你这样借钱给他人,就有这个风险。我曾有一当事人用信用卡套现借钱给他朋友,最后法院判决对方只需还本金!当然,他又比你好一些,因为数额小未惹上刑事案。另外,我问一下,你是不是还借钱给别人,如果两年内出借给不特定对象达到10次以上,还有一种刑事风险叫非法经营罪。”我关切地再问。

“那到没有。我真无语了,当时为什么就不打电话问问你呢?唉!”电话那头传来一声长长的叹息,连声谢谢都不记得说了。


牛 说 法

民间借贷在亲朋好友之间常有发生,但借钱给他人也应量力而行。王奇自身投资大,当时并无借款能力,转而向银行贷款再出借给李忠。这样的“民间借贷”是无效的。套取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获利数额较大(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如果在两年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记住了:民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也不能向不特定对象放贷来获利,否则你是自己给自己挖了一个坟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