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车没房没存款,这钱我还不了!”
……
以上种种
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还款
却谎称没有财产
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妄图瞒天过海、“金蝉脱壳”
近日
蓟州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案情简介
1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初期间
张某与王某、李某曾合伙经营二手车买卖业务。根据三方口头合伙协议约定,购入车辆的方式为个人或合伙出资,车辆售出后返还购车款,利润从差价和补贴等方式获取。
2
2018年12月
张某自己出资14万余元从北京市购买一辆大货车,并将该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
3
2019年3月
李某将该车卖予他人,并订立买卖协议,车款由被告王某收取。张某起诉王某、李某,要求返还其购车款14万余元。
蓟州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李某返还张某车辆购置款14万余元。王某、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因二被告未按照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2021年7月张某向蓟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某、李某被蓟州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后王某、李某未报告财产
且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有工资却不偿还法院判决款项
而是将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
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
亮剑“拒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李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履行完成全部执行款项,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王某、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诚信
是一个人立身处事之根本
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
都会受到法律严惩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