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法律法规,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的借贷关系出现纠纷,法院也在2020年8月20日前一审受理,那么计算利息的时间区间为合同成立直至借款返还,利息按现已废除的两线三区计算,上限可达24%。
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但借贷纠纷一审受理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那么利息的计算要分为两部分——从合同成立直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两线三区,最高依然是24%,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最终返还日的利息,则依照新规,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的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于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纠纷一审受理时间也必然在8月20日之后的,利率的上限自然按照新规走,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依照相关法规,原被告双方未规定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则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限。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一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借贷合同无效。(从银行贷款,提高利息后借钱给别人)通过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自己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后转贷的。
没有合法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黑小贷等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