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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观点资讯: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一案二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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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告陆某高兴的从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签收一份调解书,“感谢法官帮我们解决了两个问题,开庭那天我真的没白来!”什么?一个纠纷案件中还能处理两个不同债务关系?先别激动,请搬好小板凳,且听法官为你道来。

原告龙某、李某合伙期间向被告陆某供应货物,2021年8月,经过双方结算,陆某尚欠货款98600元,因未能及时付清,陆某向龙某、李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陆某向二人借取款项98600元,期限到2021年12月31日止。但此后陆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未能按约付清该余款。原告龙某、李某遂起诉被告陆某要求支付该货款98600元并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说法:欠付货款,欠款方出具了《借条》后,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否发生转变成为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原告主动以原基础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来起诉,不存在该问题。如果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对此关系不提出异议的,该案法律关系就转换为民间借贷。

被告陆某经鱼峰法院邮政集约送达后,按时参加庭审。其答辩称,该笔货款没有异议,他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双方还有一份关于润滑油的合作关系,经过结算二原告也应当退付其四万多元款项,希望原告一起处理。“法官你看,这是我和原告的微信结算记录”被告陆某说道。承办法官转而向原告核实,原告认可,但认为被告一直没有还款诚意已经错过了一并结算的时机,这两个关系是两回事,请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双方暂时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当庭调解。在利用当事人在笔录签名时间,法官再次开启调解工作,“庭后还有足够时间,看得出你们之前的关系其实挺好的,要不你们再考虑一下,如果你们结算清楚了,可以考虑进行债务抵销后谈调解方案”。原告的代理人罗律师十分配合解纷工作,对原告进行思想动员,法官则单独做被告陆某的工作,希望陆某能够尽可能显示诚意,缩短付款周期。经过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双方同意进行债务抵销,对被告应付的剩余款项56600元达成分三期支付的协议。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双方已经对两个债务关系进行结算,确认互负金钱债务,当然可以协商进行债务抵销。

就在双方达成协议时,承办法官就双方的润滑油合作关系进行核实,发现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是被告与案外人余某签订的,但结算则是与原告结算。原告解释称与余某是亲戚,一起做生意就由余某出面签订。法官要求原告马上通知余某到法院配合调解工作,经向余某核实并制作问话笔录,与原告所述一致,双方关于买卖和合作两份关系的债务抵销可顺利进行。基于调解协议可以超出诉请范围的有关规定,以及双方进行债务抵销的自愿,相当于在一个案子调解中处理了两个关系债务,既是切实为当事人解纷,也符合诉源治理、在源头上尽量减少矛盾纠纷的工作宗旨。最后,法官为双方的调解协议依法进行确认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顺利了结了双方的两个纠纷。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十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该案中,经过法官细心发现合作协议涉及案外人,在取得案外人的笔录确认后,双方在一案的调解协议中通过债务抵销“顺带”处理了另一个纠纷关系,是不违反有关调解的法律规定的,所以得到了法院的确认。(朱厚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