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谭某某诉易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易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谭某某与易某某、刘某某系亲家,2019年易某某与刘某某的儿子起诉要求与谭某某的女儿离婚,谭某某的女儿到庭后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审理认为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遂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家庭关系逐渐僵化,谭某某于是向易某某、刘某某主张返还2015年的借款15万元,易某某、刘某某则认为该款项系其儿子与儿媳存放在谭某某处的财产,并非谭某某向其出借的款项,拒绝还款。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易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因经营餐饮店需资金周转,刘某某向其亲家谭某某提出将周转资金存入其银行账户内,2015年5月6日谭某某委托其侄子将15万元现金代为存入刘某某银行账户。2019年易某某与刘某某的儿子起诉要求谭某某的女儿离婚,两亲家之间关系愈加不和谐,谭某某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易某某、刘某某以该存入款项是由谭某某保管属其儿子和儿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抗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谭某某所存入款项属于其儿子和儿媳所有及出借方为其儿子和儿媳,故抗辩理由不成立。刘某某向谭某某借款用于其家庭生产经营,易某某、刘某某对该笔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表示认同。最终判决易某某、刘某某共同偿还谭某某15万元借款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易某某、刘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亲戚朋友之间借款也应出具借条,不能碍于情面而少去这一环节,否则将加大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