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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追踪知识:借贷纠纷抵押无效判决书,房产虚假抵押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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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因案涉房屋设置有大额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告刘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终结。”4月19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这起案件围绕一个“老赖”为躲避债务纠纷,虚构了相关借款信息抵押房产而产生,最终法院判决借款行为无效。

百万债权无法“变现”

竟是“老赖”故意虚构

原来,从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该案原告王某陆续向被告刘某出借款项,但刘某一直未按约还本付息,后王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数次向刘某催要借款,但刘某依然分文未还。

2018年3月29日,王某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 99.9 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却被告知刘某名下房产设有大额抵押,终结了本次执行。

此时,拿到终本裁定的债权人王某犯愁了,自己合法享有的数百万元债权该怎么实现?他不禁质疑,为躲避债务抗拒执行,刘某是不是早就处心积虑下了一盘“大棋”?通过恶意串通第三人虚构借款事实并抵押唯一房产,给自己拒不履行债务穿上一件看似“合法”的外衣?

无奈,王某又将刘某及与其恶意串通的张某诉至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两名被告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并对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进行注销。

争议焦点:是否恶意串通虚构债务

记者了解到,在2018年3月26日,刘某与其朋友张某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张某出借给刘某300万元,刘某将其案涉房屋抵押给张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而张某借给刘某的这300万元,是案外人周某转给该案第三人陈某的,再由陈某转给张某,且刘某收到后又全部转回给了周某。

这中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在庭审现场,刘某、张某辩称,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并非恶意串通,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后,张某依约交付了借款,且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当受法律保护,“资金回流只是巧合,张某是为了帮助刘某销账才借款的。”

法院判决:借款抵押行为无效

该案承办法官通过梳理案件后发现端倪,“借款”300万元,实际上是周某的,经由陈某、张某、刘某倒手,最终又回到周某,“各方是在有意制造款项出借的事实。”

除此之外,张某明知刘某对外欠付大额债务,且案涉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向刘某出借大额款项;而且张某本身并无出借能力,所出借款项尚需向他人筹借。

最终,高新法院认定刘某、张某恶意串通,捏造借款事实,通过为案涉房屋设定大额抵押,意在阻碍对刘某名下房产的执行,已损害债权人王某的合法利益,双方之间的借款抵押行为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双方应办理案涉房屋抵押权的注销手续。

该案承办法官余存江说,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欠债还钱”是为人诚信的基本要求。当前,债务人为躲避债务,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赠与、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逃避强制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通过与亲友串通,虚构借贷、买卖关系签订合同,通过循环转账等方式制造虚假交易流水,从而掩盖其躲避债务的真实意图。法官提醒,切莫打“小算盘”,企图利用虚假手段逃避自己应尽之责,机关算尽终会被识破,也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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