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应该在纠纷医院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虽然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还是有不少当事人会咨询到林律师,林律师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下向哪个法院起诉的经验。
一、诊疗过程只涉及一家医院的。
如果患者所有的诊疗过程只涉及一家医院(可以说大部分医疗纠纷都是这样),那么基本上只能在医院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实践中很难换到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因为医疗损害作为侵权纠纷,管辖法院由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不过也有特例,如果是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的,例如签了调解协议要撤销的,那就要看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哪里的,或根据协议签订地点(医调委、司法所等等)来确定;如果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的,那没有管辖法院的约定,就由医院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特例在实践中应用得很少,大家不了解也没关系。
二、诊疗过程涉及多家医院的。
1.只愿意起诉一家医院的。
如果不管其他医院有没有过错,只愿意起诉其中一家医院,那患方只能在纠纷医院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没有其他选择。
2.准备起诉多家医院的。
如果多家医院在不同的区县且共同参与了诊疗过程,不管有没有过错,患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任何一家医院所在地法院起诉,这对患方来说是很有好处的,因为起诉一家和起诉多家医院,诉讼成本不会有明显增加(也就是鉴定费会多几千元),但可以给患方在交通上、选择律师方面、法院友好程度方面(例如法官沟通、鉴定机构选择、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等等)提供选择机会。
三、想回避纠纷医院所在地法院的。
有些案例患方只在纠纷医院就诊过,或者即便有多家医院,但管辖法院相同,那能起诉的法院只有一个,而患方又非常不情愿在这家法院起诉,那有没有办法呢?实践中确实有一个不太地道的办法,如果患者还在治疗的过程中,那么就到自己想立案的法院所在地的某一家医院就诊,不管是看门诊还是住院,只要有具体的诊疗行为发生,患方就可以在这一家医院所在地法院起诉,将这一家医院和纠纷医院列为共同被告。实践中这种“拉管辖”的方式不少,很多上级医院对这种行为很被动,但又无可奈何,有些法院也意识到有这种情况,会先要求进行诉前鉴定,如果管辖地医院无过错,法院会要求患方到有过错医院所在地法院起诉,不过此时对于患方来说,在哪里起诉都不重要了,因为已经有鉴定结果了。
综上所述,患方在哪个法院起诉医院可选择的余地很小,但如果诊疗过程涉及多家医院,还是能够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应该好好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