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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百科报道:父母子女之间的借贷纠纷,婚姻期间为一方父母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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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格/文

在当前高房价的背景下,因为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其父母在其购房时出资属于常态,但是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属于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着争议。尤其是在子女婚姻关系破裂,面临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时,父母、其子女及其子女配偶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纠纷频发。

从父母的角度讲,其出资的本意是为子女解决或改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但在面临子女婚姻关系破裂,要分割父母出资的房屋时,这种财产分割实际上还暗含了对父母财产的分割,可能会造成父母资产大幅度缩水甚至负债,反而违背了父母的出资本意。

从子女配偶的角度讲,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希望让子女及其配偶能够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

在日常生活中,基于父母及子女配偶的亲密关系,很少有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的情况,大部分均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当子女婚姻关系破裂,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到底如何认定,如何把握审判事务中的争议焦点与判断标准,让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案例进行分析总结。

案例1:李某与刘某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京民申26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母。

一审被告:刘某。

案情梳理

1.被申请人刘某父与刘某母系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李某与一审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系刘某父与刘某母之子,李某系刘某父与刘某母之儿媳。

2.2014年8月30日,李某与刘某登记结婚,于2016年举办结婚典礼后不久,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

3.李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父与刘某母为李某与刘某购房出资137万余元。

4.截至本案再审审查程序中双方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

刘某父与刘某母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其子刘某与儿媳李某,要求李某与刘某返还借款137万余元。

再审法院认为:“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具体到本案,购买涉案房屋的137万余元均系刘某父与刘某母夫妻二人出资,刘某父与刘某母称上述款项中有其二人的存款80多万元,剩余的款项均系其二人向亲戚朋友所借,刘某父与刘某母二人经济能力有限。如果将刘某父与刘某母二人支付的137万余元购房款,认定为对李某与刘某二人的赠与,二位长辈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李某与刘某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

案例2:袁某与董某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鲁02民终4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父。

原审被告:董某。

案情梳理

1.上诉人袁某与原审被告董某系夫妻关系。董某系董某父之子,袁某系董某父之儿媳。

2.2013年4月18日,袁某与董某登记结婚。2021年3月5日,袁某与董某经法院调解离婚。

3.2015年11月,袁某与董某购买案涉房屋,截至袁某与董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前,董某父为董某与袁某购房出资32万元。

4.袁某与董某离婚调解书中载明,案涉房屋归袁某所有,未还贷款由袁某偿还。

董某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其子董某与儿媳袁某,要求袁某与董某返还借款32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董某父的转账行为实质系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董某父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借贷的情况下(董某父虽持有其子董某出具的借条,但袁某并未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应推定为赠与。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我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系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就本案而言,董某父提起民间借贷之诉时间点系在其子董某与袁某调解离婚之后,而董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调解书确认案涉房屋归袁某所有,该房未还清的贷款由袁某偿还,袁某支付董某房屋补偿款42.5万元。另需注意的是,在上述调解书中并未提及二人尚欠董某父债务,不能排除董某父意图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变相减少其子董某应给付袁某房屋补偿款的可能性。综合全部案情,本院认为,董某父向董某转账支付的31.92万元系其作为父亲为儿子董某、儿媳袁某贷款购房而进行的赠与,袁某对该款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董某亦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

以上两个案例为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均为一方父母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购房出资,且出资时未对出资款的性质进行约定。那么当双方面临婚姻关系破裂,需要对父母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的房屋进行分割时,父母支付的购房出资款性质如何认定则成为了双方离婚案件中的主要争议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就是说,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但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愿意赠与双方的。但是不管将出资款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都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

在案例1中,为子女购房出资的一方父母经济能力有限,如果将父母支付的购房出资款项认定为赠与,就会导致两位老人积蓄全无且可能会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而该房屋与购买时相比有较大增值,假使将该款项认定为借款,夫妻双方在向两位老人返还购房出资款后仍能享有房屋增值,因此从利益衡平的角度,法院综合考虑了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作出了认定一方父母购房出资款性质为借款,夫妻双方应返还借款的裁判结果。在案例2中,一方父母在夫妻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才提起返还借款的主张,且夫妻双方已经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此时若父母主张该款项为借款,则应当由父母一方来承担该款项为借款的证明责任,而本案中父母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借款,因此法院作出了驳回父母一方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而我们在面对每一个案件时,都需要综合该案的整体案情与能够获取的全部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有选择地为当事人设计诉讼方向并进行举证。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为赠与或借贷均存在大量案例,且常有案例相似但结果相悖的情况发生。这是因为父母为子女出资时一般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通常也并不充分,法院无论认定为是借贷或者是赠与均未必符合当事人的初衷。尤其是在男女双方爱情消弭、婚姻破裂,家庭面临解体,财富被迫切割的境地之下,每个人都会站在自己的角度来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客观上,法律很难在家事审判领域对这种具体情况有差异的事实问题作出特别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情势难免发生变更,因此,司法裁判自然也不可能做到完全统一。而面对目前的情况,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对父母出资款性质的判断,则注重在考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本意的同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也会参考当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努力追求“情理”与“法理”的有机统一。司法裁判对款项性质的判断可能会存在不同,但是对价值利益的平衡、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却是相同的。

作者简介:

王玉格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与财富管理业务中心秘书长,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专注于婚姻家事、财富管理与传承、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扎实理论功底与丰富办案经验,对婚姻家事诉讼程序与判例有独到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