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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百科消息:民间借贷纠纷结案法院怎么撤销,法定代表人履职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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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总第21篇 民事类 民间借贷关系及破产债权确认

主题是民间借贷关系之诉第1篇法定代表人借款1篇.

法条适用:《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四条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零四条 【表见代表】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民间借贷关系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胜诉。

黄色字迹 基本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

红色字迹为民间借贷关系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败诉。

提出问题

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问题争议基本不大。争议焦点不外乎就是数额确定问题,是否存在约定利息?包括如何偿还的问题?

但问题关键在于,如果某个自然人是以公司的名义。或者虽然没有向出借人表明以公司的名义时,但借款人实际用于公司实务运营时。就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人是单纯的认定该自然人的,还是以自然人和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来认定呢?

今天就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来探析借款合同问题中如何认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存续期间怎样认定借款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实际借款人如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且有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公司公章体现在借款合同文本。此种情行下,应当认定此种行为是在履行公司的职务行为。该笔借款的还款责任由公司承担。

案例索引

①借贷事实发生

2014年8月25日,谢名森(借款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燕鹏敏(出借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借款232万元正。出具《借条》,并载明:借款人:谢名森”。借条下方空白处加盖了荣标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公章。

②出借人转款

燕鹏敏提交如下转账凭据:(1)2014年8月25日,案外人罗通向谢名森转账54万元;(2)2014年8月25日,案外人罗通向谢名森转账44万元;(3)2014年8月26日,案外人罗通向谢名森转账56万元;(4)2014年8月26日,案外人罗通向谢名森转账30万元,上述共计184万元。

③借款人返还一部分43万

谢名森燕鹏敏账户转账情况如下:(1)2014年12月9日转账8万元;(2)2015年1月19日转账10万元;(3)2015年6月1日案外人李健龙向燕鹏敏转账25万元。燕鹏敏对上述还款数额予以确认。

④出借人起诉

燕鹏敏起诉请求:确认燕鹏敏享有荣标公司债权441.16万元(其中借款本金269万元;利息172.16万元,利息计算方式:以26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按每月2%计算)

⑤一审提交证据

燕鹏敏提交1张2015年12月12日《借条》。载明:“今借到燕鹏敏人民币贰佰陆拾玖万元正¥269万元正,注:原写给燕鹏敏借(条)作废:结数2015年12月16日。借款人:谢名森,身份证:6411××××”。

燕鹏敏又另行提交一张与前述《借条》借款内容、落款时间完全一致的《借条》,只是该份《借条》在左下方空白处多(加盖)了一个荣标公司的公章

⑥二审新情况

2018年8月3日,荣标公司破产重整案,法院指定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担任荣标公司管理人。

2019年3月22日,在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管理人马良政通过了解,2015年12月12日的269万元《借条》是罗通向谢名森转账184万元结算借款本息后重新出具的。

针对2014年8月25日《借条》所载的232万元借款,燕鹏敏称只有184万元是通过转账支付到谢名森个人账户,其余是现金给付。荣标公司管理人组织燕鹏敏谢名森个人账户收转款情况进行核对,谢名森个人账户实际收到转款184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初2278号

结果:驳回燕鹏敏的诉讼请求

理由:

公司公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一般而言,公章真实即可推定行为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不能根据公章的真实推定协议的真实性。

具体到本案,

1.借条明确借款人是谢名森,整个借条内容并无荣标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故不能推定为公司法人以公司的名义向燕鹏敏借款。

2.燕鹏敏与荣标公司并无任何款项往来,本案燕鹏敏所主张的借款款项均汇入谢名森个人名下,还款亦是由谢名森个人账户转入燕鹏敏账户。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终1110号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

燕鹏敏不存在对荣标公司享有441.16万元债权

1.燕鹏敏提交2015年12月12日269万元的《借条》共有2份,借款内容、落款时间、谢名森个人签名并载明身份证号完全一致,唯一区别为其中一张《借条》上有荣标公司的盖章,对同一笔债务为何出现无荣标公司盖章的《借条》,燕鹏敏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2.从2014年8月25日谢名森向燕鹏敏出具《借条》看,借款内容并无为荣标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且在借款人落款处为谢名森个人的签名,从《借条》内容和签名,不能得出是谢名森代表荣标公司进行借款的结论。虽然有荣标公司的盖章,但结合《借条》签订后,于2014年8月25日、26日,案外人罗通实际向谢名森的个人账户转账了184万元而非232万元,此后,谢名森也是通过其个人账户向燕鹏敏归还借款。

3.荣标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后,管理人在接管该公司的财务账册中并未发现荣标公司对该借款入账和还款的记录,亦未发现该借款已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记录,燕鹏敏亦未能证实该款已用于荣标公司经营中。虽然管理人组织燕鹏敏对谢名森个人账户收转款情况进行核对,但管理人这种组织核对个人间账户转款的行为不能当然等同于认可燕鹏敏转入谢名森个人账户的款项即为公司所借。

再审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43号

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终1110号民事判决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燕鹏敏对广西荣标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998800元;

理由:

一、燕鹏敏依法对荣标公司享有债权。

2014年8月25日及2015年12月12日,谢名森时任荣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出具两份《借条》,并签字、加盖荣标公司公章。此事实足以认定谢名森是在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代表荣标公司作出《借条》中记载的意思表示,燕鹏敏与荣标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荣标公司应当承受《借条》的法律效果。

二、案涉借款本金为184万元。

三、燕鹏敏对荣标公司享有债权本息共计1998800元。

实务总结

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没有任何争议。但具体到具体法律事实问题以及还款责任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确实相对比较复杂。我们需要先理清其中的实际履行行为和事实表述情况。

1.第一张借条:2014年8月25日,谢名森借款。燕鹏敏出借232万元。签名:谢名森,且加盖荣标公司的公章。

2.第二张借条:2015年12月12日,借款数额修正为269万元。是对第1张欠条覆盖式的确认总结。但并没有加盖荣标公司的公章。

一、第一层次问题:债务承担

最高法在改判的过程中以教科书式般地定了:“实际借款人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加盖了该公司的印章时,应当认定是履行公司职责的行为。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之所以这样认定,还有存在的一个问题第1张法条就已经表明是这种意思表示。而不是第2张借条才加盖了公司印章。如果是第1张没有盖公司的印章而第2张借条盖了的话。这种认定就有很多异议和争议。

如果第2张借条再盖公司印章的话,要么属于公司过后的追认,要么就是存在法定代表人与借款人相互作用。骗取公司印章的行为。法院在认定过程中就不可能这么直截了当。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并没有援引法条。这里把可以援引的法条罗列出来。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第二层次问题:借款本金究竟是多少?

正是应验了第1层次的问题,该债务应由公司来承担,所以公司在有转账记录时所表明的转账款项为184万。其中有48万的出入,原告燕鹏敏称为现金支付。

法院并没有直接否定燕鹏敏的诉讼请求,而是采取逆推的形式结合两份借条之间的逻辑,数学推理关系。采取相互印证的原则推定该借款是184万。



三、究竟还多少?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案中利率的约定已经超过了年利率24%的规定,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认可。记最多法院认可24%的最高利率上限。

184万元+184万元×2%×16个月=2428800元—430000=1998800元。

总结

本案是民间借贷关系存在如何认定实际借款数额出现纷争时。怎样通过合理的数学逻辑推理。结合法律事实判断及证据规则的运用。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采取说理、运算、逻辑的方式,把所有的事项理清多案例。

一审二审法院简单地以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驳回了燕鹏敏的诉讼请求。虽然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但在事实审理过程中会对原告造成心理上的负担和障碍。最高法不仅在通过了具体的审理,改判了认定事实以后还理清了所有的数额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宗旨”。否则的话原告确实有理难说清楚了。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债务承担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