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一名高中同学WX上联系我,说他前两年将8万元借给了一名同事,由于关系好,当时也没让其打张借条,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了快两年了,期间多次索要,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他现在想到法院起诉对方,但是手里面只有当时转账的凭证,没有借条,这种情况下能打赢官司吗?
我这位同学的例子在生活当中很多人应该都有碰到,借钱出去时,由于面子、信任对方等原因,就没有让对方打借条,但是最后都因为这个借钱而反目成仇,走上了诉讼的道路。手里有借条和转账凭证肯定是万无一失的,但是如果借条都没有,这种官司能不能打赢,肯定很多人心里都会没底。
其实,并不必然。要弄明白到底能不能打赢官司,我们得知道关于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总结重点问题如下:
一、 借贷仅有转账记录,无借条
单纯只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需要对借贷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这时候可以提供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录像等证据,如果对方在你提供的证据里面有承认这笔借款的存在,且一直还未归还,这种都可以证明借贷的成立,借贷成立了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二、借贷仅有借条,无转账记录
很多人都觉得我手里有对方打给我的借条,就高枕无忧了,有这种想法其实非常正常,但是出乎很多人意料的是,很多案例里拿着借条起诉对方还钱,最后都是败诉而归,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呢?因为借贷关系的成立,并不是自写下借条时就开始了,而是这个借的钱实际交付才算成立。所以,如果是给的现金,则是借款人拿到钱的时候借贷成立,转账的话是等资金到账时成立等等,具体可以看下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所以,借贷诉讼时,提供的证据里,不能仅仅是单纯的一份借条,你还得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这个借贷存在的证据。比如,对方的收据、聊天记录里承认借钱的事实、录音录像里的亲口承认等等。如果你拿不出其他的证据来,单纯一份借条可能并不能证明这个借贷有成立,所以是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败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三、借贷的利息
1、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好利息,诉讼时是不能主张对方支付利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约定好的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比如,借贷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则你们约定好的年利息不能超过14.6%。超过的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借贷的诉讼时效
需要特别注意,借贷的诉讼时效是3年,超过3年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丧失了胜诉权。具体可以看我前段时间发表的文章(8月17日的文章),里面有详细介绍,在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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