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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观点讯息:借贷纠纷家人,父母出资给小孩买房 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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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西法治日报消息,小两口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基于与子女的亲情关系、传统习惯,或者碍于情面,不少父母通常未明确这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一旦发生纠纷,对父母的出资行为如何定性往往存在较大争议。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小两口离婚:父母起诉索还购房款

为了帮儿子、儿媳减轻经济压力,2015年10月10日至2019年7月5日,余元、李瑶夫妇陆续为儿子余励、儿媳米梅支付购房款100万元、房屋装修款30万元,以及购买车位款20万元。所购房屋登记在余励、米梅名下,车位登记在余励名下。

2021年5月10日,余励与米梅办理离婚手续。余励及米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内所购房屋归米梅所有。

余元夫妇眼看着儿子将他们出钱购买的房屋给了前儿媳,气不打一处来。2021年5月31日,余元夫妇将余励、米梅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余励、米梅连带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米梅辩称,150万元均属两位老人对余励和她的赠与,双方之间属于赠与关系而非借贷关系。

一审判决:驳回父母诉讼请求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形成需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两个要件。余元夫妇与余励、米梅对双方之间款项交付的数额即用于购买案涉房屋所支出的款项并无异议,但余元夫妇主张系借款,米梅认为系赠与,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争议款项究竟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兴宁区法院指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余励、米梅的婚姻存续期间,余元夫妇向余励、米梅转账150万元用于购买案涉房屋、车位以及进行房屋装修,购买案涉房屋后,该房屋登记在余励,米梅名下,车位登记在余励名下。庭审过程中,余元夫妇主张本案系借贷关系,并提交了余励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以证明余元夫妇与余励、米梅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余励书写借条的时间为2021年5月1日,此时余励与米梅已处于申请离婚状态,结合余励系余元夫妇之子的身份关系,米梅亦表示对借款不知情,故难以认定该借条系余励、米梅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余元夫妇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款项系出借给余励、米梅的情况下,应由余元夫妇承担不利后果。

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余元夫妇的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需偿还借款150万元

余元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余励、米梅在购买案涉房屋、车位和进行房屋装修时,其二人的资金并不能支付上述款项,需要向他人筹集资金。余元夫妇分别从各自名下银行账户转账给余励、米梅或以直接支付等方式对余励、米梅购买案涉房屋、车位、缴纳契税、房屋装修等事项进行出资,上述事实与余元夫妇名下银行账户的款项变动时间和金额,余励、米梅购买前述房屋、车位、房屋装修等的具体事实相互印证,足以形成优势证据证明余元夫妇交付案涉款项给余励和米梅,用于支付二人购买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余元夫妇作为余励的父母,在余励、米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为二人购置共同不动产,无证据显示双方在交付款项时对款项性质作出了明确约定。米梅主张案涉款项为赠与,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米梅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款项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的定性不当,中院予以纠正,案涉款项应为借款。

关于案涉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南宁市中院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涉借条虽为余励和米梅离婚期间由余励单方出具,没有米梅签名,但案涉款项用于购买余励、米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余元夫妇对于案涉款项系余励、米梅夫妻共同借款的举证证明责任已经完成。案涉150万元应认定为余励、米梅的夫妻共同债务。

南宁市中院指出,余元夫妇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不久前,南宁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余励、米梅向余元夫妇偿还借款150万元。

法官说法:

父母给孩子买房,大多是出于善意,目的是为子女的婚后生活减轻压力。但房子毕竟是大额财产,不少父母为此也是倾尽所有。为了减少家庭矛盾,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建议凡涉及金钱交易,尤其是数额较大的经济活动时,涉事各方应订立关于借款、赠与或买卖的书面协议,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廖梦若、李巧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