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一,男,汉族,19 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 号,手机:151 3.
被答辩人:许许,女,汉族,19 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 坊。
对于许许诉何一、周二、王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许许曾于2018年1月18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答辩人,案号为(2018)豫0103民初 0000号,答辩人积极应诉,并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7月31日在二七法院201法庭参与审判员 主持的庭审。开庭审理后至今,答辩人从未收到过该案的裁判文书,即该案至今并未结案。
答辩人基于同一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却于2018年12月6日再次将答辩人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二、根据被答辩人在2018年1月18日起诉状及2018年12月6日起诉状中所述,本案诉争款项系何一向其所借,案由应当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不当得利,
三、如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本案诉争款项系何一向其所借,故应当向何一主张相应款项,而不应由答辩人偿还;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非借贷关系,双方没有借贷合意,答辩人从未向其借过款项,故其不应向答辩人主张。
四、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过款,从未收到被答辩人相应的催还款通知。
五、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过款项,更不存在本案所诉的利息,约定利率为月息2%系子虚乌有。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