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袁某与刘某是发小,刘某提议两人合伙共同发展,袁某同意。
2021年5月1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决定合伙经营冠运机械有限公司,双方约定,由刘某提供场地设施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袁某投入资金18万元,刘某保证袁某每月28日可分红8000元以上利润。
同日,袁某分三次向刘某转账共计18万元。
双方合伙后,受疫情影响,刘某未能准时分红,袁某遂产生退伙念头。
2022年5月,双方就袁某退伙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同意袁某退伙并承诺2022年7月将退伙本金18万元一次性支付袁某。
后因公司资金困难,刘某不能立即支付退伙本金,于是,便以借条的形式向袁某出具结算单,承诺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
2023年1月,刘某依然未能向袁某支付退伙本金。无奈之下,袁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那么,双方的纠纷是合伙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从法律的角度怎样看待此事呢?
首先,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及合伙的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本案中,袁某和刘某于2021年5月1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决定合伙经营冠运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系双方从事合伙经营的外在形式,袁某依约履行了合伙的出资义务,自此,双方成立合伙关系。
其次,双方在合伙过程中,因刘某未能准时分红,双方产生矛盾纠纷。2022年5月,双方就退伙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袁某退出合伙企业,刘某一次性支付袁某退伙本金18万元。后因刘某无支付能力,故向袁某出具了借条,此时,该案已由合伙纠纷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故袁某和刘某之间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
最后,《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刘某向袁某出具借条,是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刘某应当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义务,现袁某要求刘某支付该借款本金18万元,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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