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某种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财产保全分诉前、诉中、执行
一、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满足几个条件:
1、紧急;(如对方在转移财产)
2、要有具体执行内容;(如要对方赔偿200万元整)
3、要有利害关系;(如债权人,债权人的债权人,可能会影响你的)
4、要提供相应担保;(一般是提供同等价值的担保,如冻结100万的车,要提供100万的担保)
5、30天内要起诉。(30天内没有起诉或自动解除)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满足几个条件
1、给付性内容;(不是单纯的赔礼道歉,需要支付具体内容)
2、主客观因素导致未来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如主观人为破坏,客观海鲜会坏)
3、生效判决前申请;(一般是两审终审,一审判决之后上诉期满没有上诉的一审生效的在上诉期满前申请,判决生效后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4、书面申请,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三、执行期间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满足几个条件:
1、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2、难以执行或可能造成损害(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
三种财产保全都要谨慎行使权利,因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