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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新闻资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王晓翔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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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小赵与小钱系朋友关系,2011年小钱因经营困难向小赵借款80万,承诺将于20131010日前返还。小赵基于对小钱的信任,从银行取出80万现金交付给小钱,后经多次催款均未果。无奈之下,小赵于202088日寻至小钱家中,二人遂订立书面借据,约定于202326日前还款。时至今日,小钱仍称暂无还款能力,小赵遂向我所咨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分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合同成立需要两个要素:一是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这就要求出借人在举证时不仅要提供借条、借据等借款合同,还需提供实际交付借款的凭证。本案中,小赵面对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的境况,可以考虑与小钱取得联系,通过录音的方式确认借款事实,要求返还一定数目借款,并定期催款或可改善举证不能的现状。


法律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日趋广泛,一旦出现信任危机或者其他不可控因素,就会产生纠纷。作为自然人的我们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在基于信任的基础上,首先,审查借款人个人品格、还款能力;其次,订立书面借款合同,约定清楚借款事宜及相关细节;再次,尽量选择银行转账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直接交付至借款人本人账户或账号;最后,借期届满借款人仍不返还借款时及时催款并留存催款记录,对方若拒不返还借款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