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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秘闻知识:民间借贷纠纷判例驳回起诉,委托贷款的性质为民间借贷高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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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晋

多年同事,又是关系很好的朋友,但经历一次投资项目后,双方闹掰了。近日,福州罗源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投资案件,阿成(化名)跟着小南(化名)投资后拿不回本金,且投资项目是虚构的,他以民间借贷为请求权,要求小南退还投资本金,但遭罗源法院驳回。

7年分红12万,投资项目竟是虚构

阿成和小南是多年的同事兼好友,且两人都住在罗源县同一个小区,关系十分要好。2011年5月,阿成得知小南有投资一笔生意,就与小南商量“入股”一事。小南告知阿成,自己的外甥女小李正在从事进口水果生意,便答应将自己30%的投资额分给阿成。

为了凑钱,阿成将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借款28万,并于2011年5月4日将28万元汇入小南账户;同年5月6日,阿成又将自己凑得的4万元再次转账给了小南,总计32万元。

阿成回忆,2011年6月起至2018年期间,小南一共汇给自己“分红”钱款共计123120元。

由于投资时间较长,自己又急需用钱,阿成希望能将这笔投资款尽快回笼。阿成说,他通过打听,发现小南的外甥女小李所谓的进口水果生意只是套取他人资金的一个借口,小李因诈骗罪被罗源法院判刑,但判决书中明确自己并不是涉案受害人。

得知消息后,阿成多次向小南催讨投资款项,并质问小南这笔32万元的去处,结果小南无法说清钱款去向并拒绝退还。为此,阿成向罗源法院起诉,以民间借贷为请求权基础,要求小南退还32万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投资、借贷不可混为一谈

庭审期间,小南辩称,他和阿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也无约定利息,因此没有义务返还32万元,阿成应向自己的外甥女小李主张还款一事。此外,小南还称,自己名下当时筹到的投资共计100万元,但并不包括阿成的32万元。“32万元是小惠(化名)的,是阿成授意给小惠进行投资。”小南说,阿成是从事培训工作,不希望被人知道投资一事,因此他将这笔投资挂靠在了亲戚小惠名下。

记者从罗源法院了解到,阿成向小南转账,目的是通过小南向其外甥女小李投资,因此可认定为阿成委托小南进行投资,小南则作为投资款退还的“代垫人”,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

“我们通过对双方的钱款流水账单和时间进行调查后认定,小南所称的32万元属于小惠一事,是虚假陈述,该笔投资钱款就是属于阿成所有,因此,阿成是属于小李诈骗案的实际受害人,可以向小李主张权利。”罗源法院承办法官说。

最终,罗源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小南可作为投资款退还的“代垫人”,但不是退还义务人,驳回了阿成的诉求,阿成可另向小李主张权利。

法条点睛

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卓求存律师表示,上述案件中,阿成和小南双方达成委托投资的意思,阿成委托小南投资“进口水果”,以获取利益为根本目的,可以认为双方成立委托投资为内容的委托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92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当受托人基于委托事务而取得积极性财产时,该财产利益归属于委托人,与此同时,当委托人因此取得消极性财产(如亏损、负债)时,该消极性后果亦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阿成委托小南投资,阿成作为委托人,通过受托人小南投资失利,导致本金和利息无法收回时,这样的后果也是有委托人阿成自己承担。”卓求存律师表示,由于投资均带有风险,需谨慎。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投资是独立的法律行为,与借贷具有不同的意思表示,以借贷诉请主张投资款返还属于对法律关系的认识错误。一旦发生投资纠纷应当立足投资行为本身主张权利,而不能以借贷等它种法律关系替代。


编辑:小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