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郑爽向静安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恒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支持郑爽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恒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郑爽的全部一审诉请或发回重审。
2021年3月31日,上海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天,与判决结果一起公布的还有近20页的本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张恒提交了哪些新证据?判决书显示,张恒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郑爽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恒认为,涉案钱款支付时双方系同居关系,基于这层关系,不能简单地从微信聊天记录的字面意思判断这2000万元的性质。他同时表示,2000万不是借款,这笔钱主要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郑爽的演艺工作、公司运营、郑爽对相关企业的投资以及代孕。因此,应当认为是双方同居期间因经济混同产生的财产关系,应该在同居关系解除后作为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二审中,张恒补充提交了一部分证据。包括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用于证明双方相识的经过,建立恋爱关系后,郑爽向张恒提出要结婚,检查出身体有问题后,又主动提出找代孕。郑爽还于2018年4月要求张恒跳槽,全心担任自己的经纪人并帮助经营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作为离职补偿。
张恒表示,自己作为郑爽的经纪人为其处理了“倩女幽魂”演员合同事宜,开发、运营其专用的社交APP“M77”等。2019年7月,张恒将郑爽拍摄“倩女幽魂”应得的1.6亿元片酬全部讨回后,郑爽曾表示要与张恒平分,这笔钱足以偿还涉案钱款,郑爽还应支付剩余报酬。不过,郑爽对于张恒提交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郑爽认为,张恒提交的双方恋爱关系相关证据属于个人隐私,没有体现双方的同居关系,也与本案民间借贷诉讼没有任何关系。双方在恋爱关系中交流工作情况,不能认定为张恒为郑爽提供了相关演艺经纪服务。
对于张恒提交的投资、经营公司相关证据,郑爽认为,这些证据多为张恒自己制作,真实性存疑,且与本案也无关系。新证据为何不予认可?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二中院予以确认。对于张恒提交的这些新证据,法院则不予认可。判决书指出,张恒提供的证据均是复印件、自行截屏后打印、形成于中国境外、使用英语记载,真实性都无法认定。张恒提供的证据中关于双方进行代孕、共同成立公司、公司的经营情况、社交APP情况、郑爽的演艺收入等均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无关。张恒如认为双方之间存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争议,可另行提起诉讼。
夫妻之间也可能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指出,即使郑张两人确系同居关系,也不能据此否定2000万元系民间借贷。张恒提交了名下银行账户等明细,以证明这笔钱大部分用在了郑爽身上,但法律上不能依据借款的用途来否定借款的性质。且张恒在一审中明确涉案款项未用于双方经营的公司,因此对张恒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多重纠纷为何与本案无关?综上,法院认为,郑爽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2000万元的交付目的为出借,张恒在一、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均无法对其抗辩主张作出证明或足以推翻郑爽提供的证据,故郑爽与张恒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张恒若认为双方存有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涉及经济往来,或同居期间存在有财产需要分割,可另案提起诉讼。关于张恒上诉主张其通过为郑爽创造财富的方式已清偿人民币2000万元,上海二中院认为张恒是否为郑爽创造了财富、郑爽是否应向张恒支付相应的报酬或分红等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郑爽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与本案借款进行抵扣。
故张恒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张恒上诉主张借款期限为十年,上海二中院认为在双方均确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聊天记录中并无借款期限为十年的约定,且张恒在本案中抗辩人民币2000万元并非借款,则其不可能与郑爽达成借款期限为十年的约定。故张恒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此外,张恒还主张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上海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所提异议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上海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张恒随后在其微博表示,无法接受二审判决结果,将向上海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同时对法院未给判决书打码,公布了当事人住宅地址表示不满。目前,上海二中院官微已经删除了含判决书的这条推送。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原创稿件,作者: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