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法言案
编辑|明法言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成熟和深入,不但交易市场日趋繁荣,而且无形的债权,由于其具有财产属性,也不断成为交易的对象。
从实践上来说,债权人的债权由于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担债务或第三人加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使得债权的偿付获得更大的保障,债务人也可以由此增强偿债的能力。
2012年4月1日,杨某与某投资公司及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投资公司向杨某借款人民币3800万元整。
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该借款按月息三分的标准计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李某为某投资公司向杨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该协议签订后,杨某依约于2012年4月1日支付共计3800万元借款到投资公司账户,但投资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任何还款义务,李某亦未能履行担保责任。
故杨某委托本律师于2012年11月8日将投资公司和李某一并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并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其中包括冻结李某所持某房地产公司70%股权。
因陈某已与李某就该冻结的70%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大部分股权转让款。
陈某为解冻上述股权于2012年11月20日与杨某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约定:由陈某承担上述某投资公司及李某应偿还杨某的3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利息按月息三分的标准计息从2012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其中,在该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其余本金及全部利息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
杨某应在收到第一笔2000万元借款本金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撤诉并解除上述股权的冻结。
该协议签订后,陈某依约支付了第一笔2000万元借款本金,杨某亦依约申请撤诉并解除上述股权的冻结,但陈某并未能依约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
杨某遂于2013年1月8日委托本律师将陈某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并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从上述案例中所反映的信息可以总结为:杨某为债权人,投资公司为原债务人,李某为原债务人的保证人,陈某为第三人(债务转移人)。
最终,该案经开庭审理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约定由陈某分期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现陈某已按调解书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债权人与第三人未经过债务人同意而订立的债务转移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是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
债务转移协议的性质是否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
原债务人是否仍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是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
1、债权人与第三人未经过债务人同意而订立的债务转移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就依据协议发生的债务转移而言,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三方订立债务转移协议,债权人与第三人直接订立债务转移协议,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移协议。
而与债务转移协议相联系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原债关系以及债务转移的原因关系。
债务转移可以依法律规定而发生。无论是通过双方或单方行为发生的债务转移,均系通过法律行为实现的。
但除此之外,债务转移还可以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例如在继承场合,继承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实现债务转移。
又例如在买卖不破租赁的场合,不动产受让方因法律的规定而承受租赁合同的义务,这就是法定的债务转移。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中,如第三人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则即使债务人表示异议仍得履行债务。
在第三人与债务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必须要有债权人的拒绝第三人的履行债务行为才能无效,即使债务人不愿该履行债务行为的发生也不产生法律效果。
此外,变更债务人也属于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既然债权人是有处分权且无碍于债务人的利益,则其处分自然不必受债务人意思的影响。
因此,债权人与第三人未经过债务人同意而订立的债务转移协议在法律上有效。
2、债务转移协议的性质是否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中第三人并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第三人仅帮助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无论债权人是否同意第三人的履行,都不影响第三人履行的成立,而债权人与债务人原有的债务合同效力也不会受到影响。
而在债务转移协议中,第三人受让了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受让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完全取代债务人成为债务转移协议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让部分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协议中,与债务人共同成为原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若是发生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当然,合同权利与义务应是概况承受,债务人基于债务合同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第三人同样可以行使。
而在债务转移中,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或是取代债务人,成为债务转移协议的合同一方当事人。
若发生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况时,债权人可直接依据债务转移协议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因此,债务转移协议的性质不同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3、原债务人是否仍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依据债务转移的发生依据,可以分为法定转移和约定转移。法定转移是指债务依据法律规定而进行转移。
根据第三人要承担债务的范围,可将债务转移分为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第一、债务转移的全部转移。
依据债务转移后债务人承担何种责任,可区分为免责的债务转移和并存的债务转移。
全部转移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一致同意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成为合同当事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这仅是债的主体变更,由于债的内容不发生变更,所以并没有形成新的债权债务。
债务全部转移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不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第二、债务转移的部分转移。
债务人将债务的一部分分割出来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就是债务的部分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并且第三人也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向其履行清偿债务的责任。
所以,原债务人是否仍应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取决于债务转移协议的约定。
结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