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拥有西北最大水泥生产基地的陕西声威建材集团下属的铜川声威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声威建材),曾经两次增加注资引发多场行政官司。
事实上,在声威建材增资违法的背后,还隐藏着原始小股东举报其违法增资的纠葛。
身处纠纷漩涡的声威集团。赵锋/摄
民间借贷,执行遭变数
陕西省铜川市因煤炭、水泥行业兴盛一时,民间借贷亦随之流行。
2014年初,在铜川市做水泥生意的焦印丁,给同样做建材及房地产生意的朋友许道上,以月2%的利息出借500万元借款。然而,该笔借款到期后,许道上因生意陷入困境,逾期难以偿还。2015年7月,焦印丁无奈将许道上告上法庭,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铜川中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份(2015)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显示,被告许道上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归还焦印丁借款500万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月息2%计算至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如逾期不履行,利息按相关法律执行;同时被告许道上归还焦印丁货款649550元;铜川声威特种水泥公司(简称声威水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前的2015年4月14日,焦印丁向铜川中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许道上在声威建材5%的股权冻结。该院于当日作出(2015)铜中民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该股权,且当日送达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过,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许道上并未如期还款。焦印丁向铜川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铜中执字第00064-1号执行裁定书显示,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声威特种水泥公司、许道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许道上返还焦印丁借款500万元及利息120万元,返还货款649550元。由此,法院依法裁定冻结、扣划许道上、铜川声威特种水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2015年11月26日,铜川中院就该执行案件再次作出一份执行裁定书。这份(2015)铜执字第00064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许道上在铜川声威建材公司持有5%的股权,该股权已经依法查封,并进入评估阶段,因评估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执行程序。
然而,焦印丁介绍称:“2016年在上述股权进入评估阶段,声威建材设置种种障碍导致评估中断,最终被法院退回。在二次评估时,我们突然获知声威建材采取增资的方式,将许道上5%的股权两次大幅稀释至0.97%,并且办理了工商登记。由此,严重影响了我的合法债权的实现。”
2017年1月18日,铜川中院作出(2016)陕02执恢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铜川声威建材公司于收到裁定之日起30日内,以许道上5%股权应分配收益,直接向焦印丁支付750万元。
声威建材对此不服,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此后被铜川中院裁定驳回。声威建材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陕西高院)提出复议申请,2017年陕西省高院(2017)陕执复执80号执行裁定书,又将铜川中院的上述执行异议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
声威建材称,许道上的5%股权已经转让给该公司,其5%股份也没有分红权益,且公司是否分红是由董事会及股东会自行决定。
据焦印丁出示的一份证据显示,2015年声威建材分配利润7亿余元。他表示,声威建材的上述5%股权已经被法院冻结,故声威建材的异议不能成立。
声威建材办公室主任刘广鹏也向记者证实,该公司确实提出了执行异议,原因是公司坚持认为,对于许道上的5%股权分红,应由公司决定,法院无权干涉。
在上述执行案相关执行异议裁定被陕西省高院发回重审后,铜川中院于2018年3月5日出具(2018)陕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该院做出的(2016)陕02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的主文部分为:冻结被执行人许道上在异议人铜川声威建材5%股份的股权收益,冻结期间不得隐匿、转移,冻结期一年。
铜川中院政治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该执行案仍在法定程序中。”
牵出蹊跷增资股东会议
值得关注的是,在上述借贷案执行过程中,铜川声威建材被指不顾法院冻结其股东股权事实,亦未向股东许道上通知,就进行了两次增资。同时,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亦涉嫌违法,在2015年4月14日铜川中院冻结许道上股权后仍对铜川声威建材2015年11月及2016年3月两次增资行为进行了工商登记,致使该公司股东许道上股权被稀释。
由于许道上在铜川声威建材的股权被稀释事关焦印丁民间借贷权益的执行,因此,焦印丁于2017年初,向铜川耀州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状告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法院确认铜川工商局2015年12月2日及2016年3月28日对铜川声威4.03%的股权变更违法,并撤销其非法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
耀州区法院(2017)陕0204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对此判决,铜川工商局对铜川声威建材的股权变更登记违法,并撤销其两次股权登记行为。铜川工商局不服,向铜川中院上诉。不过,铜川中院(2017)陕02行终字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耀州区法院的上述判决,改判为:撤销铜川工商局2015年12月2日及2016年3月28日对铜川声威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行为。
焦印丁表示,尽管对该行政判决没有确认工商局行政违法仍持不同看法,但撤销了其对铜川声威建材两次增资登记行为却令他欣慰。
2018年初,焦印丁向耀州区法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判决,耀州区法院立案执行后,铜川市工商局向该院递交一份函件称:据铜川中院行政判决书,我局撤销了2015年12月2日及2016年3月28日对铜川声威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行为。
与此同时,铜川声威建材对上述行政判决亦不服,并于2018年初,向陕西省高级法院申诉。2018年8月10日,陕西省高院作出(2018)陕行申37号行政裁定书认为:“焦印丁作为许道上的债权人,其与铜川市工商局对声威公司注册资本变更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焦印丁依法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由此,陕西省高院裁定,指令铜川中院再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铜川市中院政治部上述工作人员向记者称:“目前该案仍在再审程序中”。而铜川市工商局一位主管法律事务的副局长对此表示,该局在对声威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变更登记时,曾依据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并且是在请示省工商局后进行的。既然现在法院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那么我们坚决执行法院的判决。
一个重要的细节是,许道上给法院提供的一份证据显示,其并未参加铜川声威建材上述两次增资的股东会,也未接到公司通知其参加。许道上还查阅该公司上述两次增资文件,发现两次增资举办的股东会涉嫌作假。比如,2016年3月18日,铜川声威建材在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参加人中有股东赵某湖。而同一天,与之相关联的另外两场股东会分别在浙江兰溪、陕西西安召开,文件上显示赵某湖也参加了。由此他认为:“同一个人能分身参加三场股东会,不符合常理。”
据称,焦印丁向工商部门举报上述涉嫌工商资料作假行为后,许道上曾接到过声威建材方面的电话,要求他补办相关股东会资料,但被他拒绝。
铜川声威建材办公室主任刘广鹏则对于该公司的上述两次增资行为中有关情况答复记者称:“我向领导汇报后,回复你们。”但截至记者发稿前,未收到相关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