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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检察官在讨论案件

  12年前,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40岁的申某参与虚构一起民事诉讼;12年后,东窗事发,他不仅收到了法院撤销原民事调解的裁判文书,还被法院处以10万元罚款。

  申某怎么也没想到,事情都过去十多年了,真相还是被淇滨区检察院的民事检察官们“挖”了出来。

  250万元的借贷纠纷以调解结案

  2010年4月6日,淇滨区庞村镇的申某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陈某的支持和帮助下,一纸诉状将北京市顺义区的一家建材供应站告上了淇滨区法院。

  申某诉称,2006年12月18日,他与北京顺义某建材供应站签下借款合同,合同载明该建材供应站向其借款250万元,期限两年,年利率12%。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其多次催要,供应站均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请求法院判决供应站支付其借款本息。

  就在申某起诉一个多月后,也就是在2010年5月18日,发生在申某和建材供应站之间的这起借款纠纷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建材供应站应偿还申某借款250万元、支付利息90万元。同时,建材供应站表示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

  举报材料牵出十余年前旧案

  转眼至2021年,当年的借款纠纷早已尘埃落定。不料,案外人的一份举报材料令案件再起波澜。

  2021年3月,北京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向淇滨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报,称申某与建材供应站之间的借款纠纷存在虚假诉讼情节,并在执行过程中因低价拍卖了该公司房产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淇滨区检察院经初步调查了解到,工程公司为一家国有企业。2009年,案涉建材供应站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32.9万余元,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因工程公司正在改制,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建材供应站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海淀区法院后作出民事裁定书,以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0年6月,也就是在申某与建材供应站达成调解并经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申某向淇滨区法院反映称,借款方建材供应站对工程公司享有债权,要求法院予以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债权。淇滨区法院遂委托河南某拍卖公司将工程公司位于海淀区的某处房产拍卖变现,拍卖成交价为570万元,申某分得部分拍卖款。

  抽丝剥茧梳理案件疑点

  淇滨区检察院认为,此案的焦点在于申某与建材供应站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查明案件背后的真相,该院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办案组,集中对案件进行攻关。

  经全面细致审查,办案组梳理出多处异常:一是当事人身在异地,巨额借款却以现金方式交付,且无款项

  围绕审查发现的上述异常之处,办案组展开了外围调查,发现借款前后3个月内,申某、赵某(建材供应站负责人)及建材供应站均无大额存取款记录。同时,经调取当事人身份信息,发现申某与律师陈某为连襟关系,且2006年借款发生时申某年仅24岁,其家庭及个人均不具备出借250万元给建材供应站的经济能力。

  综合案件的异常之处及外围取证情况,办案组列出了详尽的询问提纲,分组对借贷双方展开调查。经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提问,办案组成功突破了两名当事人的心理防线。

  2021年4月1日,赵某接受询问时,坦陈自己从未到过鹤壁,也不认识申某,更没跟申某借过钱、签过合同。赵某承认,打赢了建材供应站诉工程公司的官司后,由于执行未果,并没拿到钱,他便找到律师陈某咨询,陈某提出可帮忙拿回全部款项,之后所有事情便交由陈某操办。

  次日,办案组在对申某制作询问笔录时,申某也很快松口,否认与建材供应站之间存在借款事实。

  妨害司法秩序被处以10万元罚款

  瞒天过海,十年有余。申某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其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赵某作为个人投资企业负责人,为申某提起虚假诉讼提供了便利。2021年4月27日,淇滨区检察院向淇滨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申某诉建材供应站借款纠纷案涉嫌民事虚假诉讼,建议法院依法再审。

  今年1月26日,淇滨区法院再审该案后,判决撤销了2010年5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并于2月18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对申某、建材供应站各罚款10万元。

  目前,法院再审判决和罚款决定均已生效和落实。